
本報記者周重佑洛杉磯報道
近日,一名活躍於TikTok、小紅書等社交媒體的洛杉磯華人網紅,在收到法院下令的禁止令後,仍在社交平台上提及與禁止令相關的內容,引發對方投訴,或遭警方逮捕。對於此案,律師強調,「言論自由」在法院禁止令範圍內是失效的,不具法律保護。
南加州家庭法律師郝琦(Kathy Hao)表示,當事人收到法院簽發的禁止令(restraining order),意即法律明令禁止他以任何形式接觸、提及或藉由第三方傳達對方。如果在收到禁止令後,依然通過社交媒體平台公開提及禁止令內容及相關糾紛。這種行為被對方投訴後,警方認定其違反了禁止令的條款,或導致其被逮捕。
根據加州刑法,明知且故意違反此類法院命令,可能構成犯罪。初犯者通常被列為輕罪(misdemeanor),最高刑期一年監禁以及1,000美元罰款;若違反情節惡劣(如暴力行為),可能升為重罪(felony),最高面臨三年監禁與高額罰款。
她指出,透過Facebook、Instagram、TikTok發表涉及對方的訊息、標註、點讚、留言,都構成違反「禁止任何電子或任何方式聯絡對方」的行為。法院認定上述行為屬於「聯絡接觸」。即便當事人聲稱僅是分享法院文書內容、或是自述被禁止令限制的情形,而沒有透露任何個人資訊,但這類發文仍屬於與受令人有互動或訊息傳遞,或構成故意違令。
郝琦強調,言論自由不能淩駕於法院命令。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該權利並非絕對。面對法院正式下達的禁止令,受令人必須遵守法令範圍內的限制,否則將失去主張言論自由的法律依據。在禁止令尚有效力時,任何以社交媒體說明自己立場或公開談論禁止令之行為,都可能違法。網紅與普通公眾皆應避免在禁止令範圍內發聲,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本來的案子從民事變成了刑事,性質嚴重了很多,負面影響很大。」
最後,郝琦呼籲華人新移民要多瞭解美國法律,不要讓自己成為「法盲」,踩到法律紅線。若法院命令尚在效期內,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後,再決定是否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而非冒險透過社交平台發布所謂的「自由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