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華達州一名54歲婦人,被控擔任南太浩湖市一家家庭式建築公司的辦公室經理期間,挪用公司140萬元,本周於沙加緬度聯邦法院依詐欺和身份盜竊等17項罪名被判有罪。《沙加緬度蜂報》報道,被告鮑爾(Kami Elois Power)17項罪名成立,包括電匯詐欺、銀行詐欺和嚴重身份盜竊。
聯邦檢察官指控,居住內州戛納維爾(Gardnerville)的鮑爾挪用公款長達3年半,超過一半盜款以承包商的假款項或以多家實際上由鮑爾控制的真實公司之名被轉移。
鮑爾被指將盜款用於繳付信用卡債,花上2.9萬元到夏威夷渡假和買一匹馬,甚至購入多棟房子、多輛汽車、越野沙灘車和足球賽事場邊座位高價門票等。
南太浩湖市府表示,調查始於2023年,當時受害建築公司一名高層聯繫南太浩湖市警方,表示他們相信有員工挪用公款。
市府透露,受害公司當時確定鮑爾是挪用公款的員工,於是警方展開調查。隨著時間推移,涉及案件調查的部門越來越多,除了南太浩湖市警方外,還有聯邦調查局(FBI)等多個執法部門。
如今,鮑爾每項電匯詐欺罪恐處以最高20年和25萬元罰鍰,每項銀行詐欺的最高刑期則為30年和100萬元罰鍰,每項嚴重身份盜竊可處以最高2年。
法庭紀錄顯示,鮑爾將於明年2月27日出庭由法官宣判。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