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朗2019年7月21日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46歲經營停車場生意的男商人以地盤燈及木棍擲向「黑衣人」,又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被判囚4年1個月。他提出定罪上訴,其法律代表今於高等法院力陳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商人與白衣人達成協議,商人亦沒有意圖傷人,質疑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不穩妥,但承認他曾參與721暴動;律政司代表則強調原審裁決正確無誤。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經考慮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書將於本周五(10月17日)頒布。
46歲男商人鄧嘉民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鄧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判囚4年1個月。原審法官陳慧敏裁決時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襲擊導致他人受傷,但被告手持藤條及木棍,以反映其共謀角色,鼓勵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行為。

力指無意圖傷人或共同犯罪
代表鄧嘉民的大律師David Boyton表示,鄧不挑戰暴動罪的定罪,僅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提出定罪上訴,鄧承認他曾身處案發現場參與了721暴動,但質疑本案缺乏證據證明被告曾襲擊導致他人受傷,亦沒有證據證明他與白衣人達成犯罪協議。Boyton力陳鄧沒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也無法預知會否有人在721事件中受傷,認為「共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 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指原審判決合理無誤,原審裁判官已詳細闡述判決理由,只要控方證明共謀者有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嚴重傷害,即可裁定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由沒有可合理爭辯之處,即時拒絕授予上訴許可,書面理由將於本周五(10月17日)正式頒布。
案件編號:CACC9/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