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歲南亞裔青年前年邀請14歲女學生到天台交歡,期間疑強行肛交,對方報警求助。青年涉嫌再向女學生發訊,以付款換取銷案。涉案青年早前承認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陪審團另一致裁定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2罪罪脫。法官陳嘉信今早於高等法院判刑指2人年齡相差僅3年差距不大,又份屬朋友,被告犯案時沒有違反誠信或威逼利誘,故按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陳官判刑指男被告賈思樂(KHAN Mohammad Zakir Shah)案發時17歲,與14歲女事主年齡差距不大,僅3年,2人份屬朋友,亦有共同朋友,被告沒有案底,犯案時沒有違反誠信或威逼利誘,故陳官決定酌情輕判。陳官引述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指,被告需建立恰當道德觀念、守法意識等,陳官接納報告建議,2罪均判處被告感化12個月,同期執行。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被告前年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14歲女學生X,X在2023年6月20日主動邀請男方到灣仔某大廈天台吸煙,其後被告於6月30日透過訊息問X可否性交,X最初答應,惟因有約而無法與被告會面,但被告堅持在銅鑼灣某天台短暫相聚,X最終同意。兩人在樓梯間面向牆自願性交,X指當時已對被告感到煩厭,認為被告視她為性玩具,期間被告突然將陽具從陰道抽出,未經同意下強行將陽具插入X肛門,X感到劇痛及被侵犯,大叫「別那樣做!停手!」被告從X肛門拔出陽具後,繼續性交至射精。
被告事後離去,X因肛交所感受到劇痛,躺下休息片刻,其後離開案發地點。X其後在家傭陪同下報警,錄影會面時提到,被告曾透過Instagram聯絡X,問X是否已報警,他表示願意向X支付金錢,希望X撤回對其指控,又威脅指若X不銷案,他將報警指X提出虛假指控,X未有回應被告。被告2023年7月3日因肛交罪被捕,警誡下承認曾多次與X見面,並曾在2023年6月30日與X性交,但否認當日與X肛交,又稱當時由X主動要求相約見面性交。
案件編號:HCCC307/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