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供 指涉案單位搜出爆燃炸藥 案中爆炸裝置足以造成人命傷亡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7天審訊。法官陳仲衡今續總結專家證人證供,提到兩名警方爆炸品專家分別處理了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站爆炸案及兩個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的爆炸品,專家供稱明愛和羅湖爆炸案中起回的爆炸裝置能夠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而兩個涉案單位內除了發現爆燃炸藥,亦搜獲電池、電子火柴和電路板等,滿足了製成「土製炸彈」的條件。

專家指兩爆炸案現場炸彈裝置可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財物損害

陳官提到,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德供稱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廁所內有燃燒痕跡,並有帶燒痕的金屬罐和金屬蓋、疑似是測試工具,他認為503室是製造或測試爆炸品的地方,而宏創方1008室則是儲存倉、單位內藏有鎂粉和銷酸鉀等原料。張立德在1008室發現內有「火箭糖」的玻璃瓶及在503室發現內有「閃粉」的兩個玻璃瓶,兩者均為低性能炸藥或爆燃炸藥,在密閉空間內燃燒便會爆炸,而503室更發現高性能炸藥TATP。

張立德又供稱,兩個單位內都檢獲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滿足了製成「土製炸彈」4個元素,即電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而503室內的兩枝玻璃瓶能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1008室玻璃瓶內的「火箭糖」在1至2米內亦能造成嚴重破壞,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會令火勢蔓延。

明愛醫院的男廁曾發生爆炸,警方事後檢取的碎片混合物被驗出可製炸彈成份。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的男廁曾發生爆炸,警方事後檢取的碎片混合物被驗出可製炸彈成份。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炸藥具殺傷力。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炸藥具殺傷力。資料圖片

 

宏創方涉案單位被搜出爆燃炸藥。資料圖片
宏創方涉案單位被搜出爆燃炸藥。資料圖片

 

另一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則檢驗了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盧秉善供稱他到達明愛醫院男廁時,發現一個已破裂及殘留深褐色物質的玻璃瓶,他用明火進行測試時,發現褐色物質有爆燃反應、煙霧及甜的氣味,他評估玻璃瓶內有500至1000克的爆燃炸藥,而玻璃瓶亦接駁電路板、電池及包有黑色膠紙等,認為該玻璃瓶是土製炸彈,足以造成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在羅湖爆炸案現場,盧秉善則起回了一個完整的簡易爆炸裝置及一個已燒毀的裝置,前者是一個內有約1公斤爆燃炸藥的玻璃瓶,而後者玻璃瓶已燒焦,但仍留有電線殘骸和碎片等,並在附近發現已燒焦的電池。盧秉善認為兩個裝置的設計相同,雖然設計很差,但同樣具備簡易爆炸裝置的所有必要元素,而兩個爆炸裝置都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涉案單位搜獲被稱為「撒旦的母親」高性能炸藥TATP

爆炸品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的證供則提到,土製炸藥的原材料一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購入,惟涉案單位檢獲的硝酸鉀較少在家中使用到,在香港屬危險品,而在503室內檢獲的高性能炸藥TATP更是國際認可的危險物質、會被人稱為「撒旦的母親」,李展超同樣認為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物品可製成簡易爆炸裝置。

此外,有涉案手機內被發現一個疑放入鐵釘的爆炸品,李展超指如果加入鐵釘或縲絲帽等物,爆炸時會對物件或生命造成直接插穿的傷害或破壞,炸彈威力會加強及造成無差別攻擊,屬武裝組織及恐怖份子的慣常做法。

李展超亦就涉案手機內發現的懷疑試爆片段作供,稱在部份片段中看到爆燃、亦有測試引信的情況,片中有人刻意蹲低及點火後立即遠離,顯示出片中人知悉自己在測試爆炸品,而大部份片段背景均是家居情況,李展超指温度會很高及可能導致整個單位起火;另有一段背景疑為工場的片段,片中測試的爆炸品燃點後,有出現蘑菇雲,顯示容器內爆炸品在短時間內完全燃燒,而片段中測試者使用車輛作掩體,可見爆炸有威力及衝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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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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