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首被告何卓為結案陳詞指 曾與其他被告同處涉案單位 但無證據屋內人製造炸藥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2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一方續結案陳詞,指何並沒有參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沒有證據證實明愛醫院的炸彈是在何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內製造,雖然案發前何與同案被告李嘉濱和吳子樂曾一起逗留在503室內,但無證據顯示當時發生過甚麼事,而李疑似在凌晨前往明愛醫院放置炸彈,但何事前已離開503室,曾一起逗留在503室不等如何有參與爆炸案,「第2被告(李)可以自己做都得㗎」。

何卓為結案陳詞指無證據503室發生過何事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結案陳詞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而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涉案宏創方1008室在1月25日前到底是甚麼狀態,雖然控方有證據指次被告李嘉濱在2019年11月曾訂購化學品,但沒有人知道李把化學品儲存在哪,案中唯一出現過的相關證供,便是何卓為辯稱在1月底至2月初曾到過1008室,當時單位內有很多防毒面具和口罩等。

姚指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宏創方503室在1月25日至27日的狀況,當中是否存在很多化學品、玻璃瓶甚或TATP炸藥,均無從得知,控方未能證實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的炸藥「Rocket candy」是在503室內製造、以及503室在上述關鍵時間內發生過甚麼事。

何卓為的結案陳詞加指,即使與其他被告同處宏創方租用的單位,亦不代表他有份參與爆炸案。資料圖片
何卓為的結案陳詞加指,即使與其他被告同處宏創方租用的單位,亦不代表他有份參與爆炸案。資料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亦在本案之列。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亦在本案之列。資料圖片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資料圖片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資料圖片

 

無證據支持進出503室人士製造炸藥及研究運送

姚續指,李曾購買的玻璃瓶與明愛醫院爆炸案起回的玻璃瓶同款,亦不代表炸彈在503室製造,重申何卓為自辯時提到很多人會進出503室,而Rachel亦會在503室內存放物品。

1月25日,何卓為、李、第3被告吳子樂與一名何卓為稱為「華御結」男子曾到過503室。惟姚指,無證據顯示4人在503室內幹甚麼,其後「華御結」離開,僅剩下3名被告在503室,同樣沒有證據支持他們在503室內製造炸藥及研究如何送遞或放置炸彈。

姚又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於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而控方指稱李於同日凌晨約零時6分離開503室及前往明愛醫院,但在李離開前約15分鐘、何卓為已經與其友人「Vivien」先行離開503室,李當日曾在503室內出入,不代表他們一起計劃放置炸彈,「第2被告(李)可以自己做都得㗎」。

解釋何向女被告何培欣發訊提及炸彈均為「認叻、吹水、作大」

何卓為在1月27日凌晨曾於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稱「不如入去點着佢算」。姚稱,當時何卓為不知道明愛醫院的炸彈是否已爆炸,但他早前已向當時追求的女性、同案被告何培欣「認叻」,故他擔心事敗才發出這些訊息,但不等同他有參與放置明愛醫院的炸彈。此外,何卓為當晚亦曾發訊息給何培欣,例如「醫院小隊出左發」、「我旺角開花等待中」及「完成 等手足撳掣」等,姚稱何卓為透過網上及Telegram群組收集得來的消息,向何培欣「認叻、吹水、作大」。

姚又指,控方未能證實何卓為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控方指何卓為於2月2日凌晨與吳一起運送炸彈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及把炸彈轉交第三者。姚指案中唯一證供,只是何卓為辯稱自己當時外出買酒,而吳則外出交收,控方並沒有證據指2人把炸彈交給他人,而且控方案情指炸彈後來由同案被告楊怡斯放置到羅湖站,何卓為和吳當晚為何不交給楊,而且羅湖站的炸彈是「Flash powder」炸藥,而明愛的炸彈則是「Rocket Candy」炸藥,姚質疑羅湖站的炸彈究竟是從何而來。

TG上問「bombed?」 大狀指控方未能證實由何卓為發訊

姚引述,何卓為供稱在2月1日下午返回503室時,發現吳已在場及表示約了人商討口罩生意,其後周皓文亦前來503室,並由何卓為帶他上去1008室查看口罩和防毒面具的存貨。姚指3人當日只是因為口罩生意才在宏創方內逗留,並非因為要製造炸彈,何卓為的說法亦是案中唯一解釋了3人出現原因的證供。

姚續指,何卓為辯稱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早前把當日釣魚的相片呈堂。至於控方指稱何卓為曾透過Telegram帳號「想和你通渠」聯絡「叉雞飯(控方指即楊怡斯)」,問到是否安全及「bombed?」,姚則指控方未能證實發出訊息的人是何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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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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