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中等規模公司裡當部門經理,最近公司將我調職到一家分公司裡當部門主管。根據公司的制度,分公司部門主管的地位是低於總公司部門經理的。換句話說,我無形中是被降級了。我曾經向上級詢問調職的理由,公司說,分公司部門主管離開公司後他們一直請不到接任人,所以需要從總公司調人臨時接替工作。當我問如果公司找到接替的正式人選後,我是否就可以回公司總部做回部門經理的位置時,上司對這個問題就不置可否。我很擔心,我的外調會成為永久性質的。我想知道老闆是否可以沒有任何理由隨意降僱員的職。
答﹕以前在這個專欄中,我們多次提過「隨意」at will 這麼一個觀念。這是加州勞工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僱主和僱員的關係是隨意的僱佣關係。僱主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理由或者不以任何理由,改變僱員同公司之間的僱佣關係,上至開除或者解僱員工,下至將僱員降職或者降薪。如果你和其他大多數加州僱員一樣,屬於隨意僱員,那麼你的僱主是可以將你降級,即使你本人並沒有作出任何違反公司紀律或者影響公司營業的事。不過,有三種例外可以令到僱員免受僱主的隨意對待。
第一,如果你和僱主之間存在一種合約關係,而合約中明文規定僱主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隨意將你降級。
具體來說,僱主在書面或者口頭上作過承諾,說公司會在某段時間內,例如在三年內,會聘用某人擔任某個具體的職位,例如部門經理等,那麼僱主就會受到合同的約束,不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隨意將僱員調職或者改變僱佣條件。注意,合同上所列明的時段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有效時段一過,僱員馬上就變為隨意僱員,老闆可以隨意將其調職而不受合約的約束。
第二,即使僱員是隨意僱員,老闆也不能以歧視的理由將其降職。換句話說,老闆不能因為你的種族、宗教信仰、年紀、族裔、身患殘障、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或者性傾向而將僱員降級,也不能因這些原因而對僱員實施差別對待。如果老闆這樣做的話,你應該向聯邦政府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或者加州的民權部提出申訴。
第三,即使你是隨意僱員,老闆也不能因為你依法行事而採取報復措施將你貶職,例如公司罔顧安全法令而生產一些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險的產品,你於是向政府舉報,老闆很不高興,於是將你降職,這樣做是犯法的。類似的其他例子還包括﹕例如僱員投訴遭到歧視、要求公司考慮自己的傷殘狀況提供便利,等等。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