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投訴中的調解程序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不久前我因為在工作時受到種族歧視,向EEOC提出投訴。最近我收到EEOC寄來的一封信,問我是否願意參加他們的調解程序Mediation Process 。我想知道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政府是否不願意接手我的投訴?整件事為我的財政情況以及精神狀況帶來極大的損失,我不想公司因此而逍遙法外。我應該怎麼辦呢?

答﹕在工作場所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之一是歧視,工人受到不公平以及有差別的對待。但並不是所有不公平以及有差別的對待都是非法的,法律禁止的歧視行為包括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出生的國家、語言、宗教、懷孕、殘障、年齡的歧視。當在工作場所遇到非法歧視現象時,負責調查的政府部門分別是聯邦政府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英文簡稱EEOC,或者加州政府民權部,簡稱CRD(舊稱DFEH,加州公平就業住房部)。EEOC的調解程序實際上是一個自願參加的計劃,僱主或者僱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出席。這個計劃是免費的,是「可選擇爭執解決方案」,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的一種。EEOC通常會在對申訴進行正式調查之前,為雙方提供這麼一個機會,看看是否能夠解決問題。

EEOC的工作人員會分別聯繫提出申訴的工人以及僱主,詢問他們是否願意參加這個調解程序。如果雙方都同意嘗試的話,EEOC就會指派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作為調解人,並且安排調停會議的時間以及地點。在調停過程中,調解人會分別同工人以及僱主私下會面,以及雙方在調解人的主持下一起開會,嘗試是否可以在不需EEOC調查的情況下將事情解決。整個調解過程絕對保密,因為調解的目的是為雙方提供一個機會,使大家能夠毫無顧忌,暢所欲言,開誠布公地討論雙方的歧見以及如何解決問題的方法,不用顧慮你在調解過程中的言論會在後來被用來針對你。在這宗個案裡,你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向老板指出你在精神以及經濟上所受的損失,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提出你認為合理的補償方法。

與法官不同,調解人不能對申訴做出裁決。如果雙方不能在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的話,你的申訴就會回到EEOC的手上,他們就會著手進行正式的調查程序。請注意,參加調解程序並不會影響調查的時間。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整個案子的調查就會如常進行,就如調解從未發生過一樣。

另外,遇上非法歧視時你可以向聯邦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以及加州的民權部提出申訴。這兩個政府部門接受的申訴基本上都是一樣的。但在很多種情況下,很多工人會向州政府的CRD提出申訴,這樣做是因為,很多案子因為提出申訴的期限、涉案公司的規模,不會獲得EEOC的接納,但CRD卻可以接受調查。例如EEOC接受的申訴必須是僱員人數十五個人以上,但CRD卻會受理人數少至五人的公司。如果要向EEOC提出申訴,你必須在歧視事件發生的三百日之內提出,而CRD的申訴卻可以在歧視事件發生的三年之內提出。我們的建議是,不管你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訴,你都應該要求他們同時通知另外一個部門有關申訴的事,英文叫做 Cross File。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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