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涉嫌在2014年至2021年間,接受4個分包商的5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遭廉署起訴。6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原訂今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判刑,5名被告代表已進行求情,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求情,期間所有被告還押候懲。
恒地經理求情稱為小便宜失執業資格
代表首被告蘇淳清的大律師求情指,57歲被告無案底,雙親年邁患記憶衰退。辯方另指,被告多年來患長期疾病,包括糖尿病及高血壓等,今年在戶外運動時因突發性心臟病休克,日後要安裝心臟起搏器。辯方稱,被告的涉案利益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形容屬「小便宜」利益,儘管犯案時間不算短,惟被告收受利益的頻率不算高,被捕後已離職,亦已失去執業資格,相信日後不能再從事建築業相關的工作,對其經濟收入造成影響。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代表次被告麥鴻藻求情指,69歲被告將近「古來稀」年紀,一生循規蹈矩,從未犯法,實屬難能可貴。辯方續稱,被告生於內地農村家庭,父母以務農維生,就讀小三時正值文化大革命,自此輟學。被告其後與妻子來港,生活拮据,由於學歷低,僅能擔任體力勞動工作。被告自被捕後,公司已沒有再承接任何工程,現已停運,多年工作成果毀於一旦,重犯機會較低。醫療報告指被告因中風致左手麻痺,並罹患癌症,望法庭念被告涉案金額不算龐大,判以緩刑。
第三被告鄭偉成的大律師求情指,43歲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僅以信用卡為首被告支付約5000元的酒店費用。辯方續稱,被告在英國的大學畢業後,父親建議被告學習建築業,並在父親的安排下加入公司成為管理層,惟被告在公司沒有決策權,僅協助父親工作,望法庭考慮被告涉款金額較少,判處被告緩刑。
第四被告鍾耀漢的代表求情指,37歲被告只是公司職員,並非董事及決策人,在本案沒有得益,其角色有限,參與性不高。而且本案的串謀規模不算龐大,手法簡略,涉款僅約1.7萬元。被告親撰求情信,訴說30日還押的鐵窗生涯不易,亦錯過見證女兒成長的時刻,加重妻子的重擔。辯方續稱,被告負責的工程及地盤被譽為「0意外」,被告為前線員工爭取安全工作環境,望法庭考慮本案存在延誤,被告在等候審訊期間承受莫大精神壓力而輕判。
首被告收約18萬利益向其餘被告披露恒地招標資料
第五被告周杰的代表求情時,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表示在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對其錯誤行為感內疚,對香港社會造成影響深感悔意,4年等候審訊期間在抑鬱及痛苦中渡過,願意受罰承擔後果,望法庭給予改過自身的機會。辯方續指,被告在本案沒有個人得益,僅是公司受薪的「打工仔」,而且其角色並非主動,若非首被告主動向他索取手機,被告根本不會干犯本案。辯方補充,涉款金額不算高昂,僅是將手機作聖誕禮物贈予首被告,且只是一次性的犯案,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角色及涉案的情節而輕判。關百安大律師代表第六被告陳樂球明天進行求情。
6名被告依次為,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蘇淳清、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麥鴻藻、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鄭偉成、37歲景澤職員鍾耀漢、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周杰、及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陳樂球,被裁定共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首被告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
在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先後從同案5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4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萬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總值約1.8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蘇向5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
案件編號:ESCC1029/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