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天失明老翁自1996年起居於石硤尾大坑東邨,2000年獲已故母親饋贈六分一物業資產,房委會去年9月揭發後指失明老翁喪失公屋資格。失明老翁指誤以為毋須披露,又沒有點字表格供其了解政策要求,協助填寫實體表格的子女則不知悉上述資產,一度上訴不果,今年2月被要求收回單位。失明老翁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決定,裁定房委會無便利失明人士申報安排,屬間接歧視,做法違憲。
申報時職員問有否購置物業
申請人為劉漢良,擬答辯人為房委會及房屋上訴審裁小組。入稟狀指,申請人先天失明,妻子同樣失明,2000年獲已故母親平均饋贈土瓜灣馬頭圍道物業,連同5名兄弟姊妹各得六分一業權。申請人去年4月就富户政策親自申報時,獲職員問及其有否購置物業時回答指沒有,惟紀錄無法顯示職員有否完整說明申報內容。
上訴指無意虛報從未獲利
同年10月底房委會通知申請人要求交還單位,申請人翌月上訴指無意虛報,實屬無辜,因為房委會從未顧及其不便填表,子女亦不知悉馬頭圍道物業業權。申請人又指母親生前誤導自己以為毋須申報非全資擁有物業,且馬頭圍道物業一直由胞弟獨佔長居,申請人從未獲利,根據估值,即使出售業權亦不會超出家庭入息標準,亦誤會市建局凍結登記時已將馬頭圍道物業完全轉到胞弟名下。
上訴審裁小組指無如實申報
房屋上訴審裁小組於上訴聆訊中回應指,如申請人有需要的話應及早求助,更稱「中間嘅過程其實都係變得不重要,因為你簽咗名,因為剔、交叉咗,都有法律後果⋯⋯不論資產有幾多,只要擁有業權,1/6業權都係擁有私人物業,你就需要遷出」。審裁小組今年2月維持原判,認為申請人沒有如實申報業權,提供虛假陳述,不再合資格居住公屋。
已簽協議轉讓業權予胞弟
今年3月申請人與胞弟簽訂協議,正式轉讓業權予對方。與此同時房委會通知申請人翌月要收回單位,一旦遷出申請人便需租住私人單位,惟申請人已屆退休年齡,難有穩定收入去租住房屋,且夫妻2人一同失明,難以適應新環境。
質疑房委會無酌情處理
申請人昨入稟,質疑房委會決定不考慮申請人困境及申報不便,申報表上沒有點字供申請人了解政策改變,可能無辜誤報,理應酌情處理,但房委會以申請人過去廿多年來虛報資產為由收回單位,做法越權。入稟狀又指,由於有需要人士無法確定所得到的支援是否充份準確,房委會不應預期有需要人士主動求助,案中情景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等,法庭應裁定決定非法無效,最後要求法庭暫准申請人居於涉案單位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案件編號:HCAL1769/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