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當地一對青年男女舉行婚禮後同居11個月內沒有發生關係,男方隨後起訴,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考慮到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情形,認為女方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最終判決女方返還禮金18萬元(人民幣,下同)。
疑借婚姻索取巨額錢財
據紅星新聞昨天(10日)報道,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賀某某出生於2000年,被告郭某某出生於2002年。原告賀某某訴稱,其與被告郭某某經人介紹於2021年5月17日訂立婚約,於2024年3月4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二人感情長期不和,於2025年2月2日分居至今。此外,因其與被告郭某某婚前無感情基礎,自典禮同居生活11個月期間,從未發生兩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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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某某訴稱,「被告郭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外出,偶爾節假日被告郭某某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某暴跳如雷,就是不讓碰。原告只有忍氣吞聲,度過一個不眠的夜晚。原告再也不能忍受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原告與被告郭某某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典禮後長期分居實屬死亡婚姻,被告純屬借婚姻索取巨額錢財。」
於是,賀某某將郭某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25.53萬元。
對此,被告代理人答辯稱,「原告所訴的彩禮款數額與事實不符,分居時間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親將郭某某趕出家門,導致二人分開。「這表明原告存在嚴重的過錯,原告所訴的彩禮款應酌情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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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前後給女方嫁妝共計20.4萬元,女方家返還2600元。此外,男方為女方購買「三金」花費2.14萬元,購買電腦8900元及手機6500元。被告郭某某的嫁妝有櫃式空調、洗衣機、冰箱、茶吧機、衣櫃、電動單車、被子16條、四件套10套、羽絨被、蠶絲被、被罩10條。

法院另查明,原告賀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雖然舉行了典禮儀式,但並無夫妻之實。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原則上應予返還,但對於婚約財產糾紛既要考慮法律規定又要考慮民間習俗、是否同居、同居時間、是否結婚、過錯責任等,無論何種原因更應該考慮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故女方三名被告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
法院判決,三名被告酌情返還給原告賀某某禮金18萬元。此外,被告郭某某在原告處的嫁妝准予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