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滿足感勝千金

楊志超

  我與一位親戚自細都喜歡畫畫,每次見面拿起畫筆畫紙畫畫,便能無聲交流。中學時他移民美國,幾年前再見面,他已成家立業,在三藩市動漫公司做繪畫師,每日的工作是執筆畫畫。看到他仍然保持小時候的繪畫熱情,以興趣為業,令我羨慕不已,他卻沒想到我會成為生意人。我日常工作多做行政決定,真正創作的時間有限,僅在放工後或周末,才可以拿起畫筆做一些設計。

  如果社會可以讓每個人按自己的理想就業,大家寓工作於娛樂,就不會覺得辛苦,專注會帶來成就,事業成功人士也就可以回饋社會。可惜香港崇尚現實,要以天賦為業談何容易。

  在美國加州,有才華又肯苦幹的人,不愁沒有機會搵兩餐,當地很多大企業會讓每個部門都專注某一些技能,雖然未能賺大錢,但工作帶來的滿足感遠勝金錢回報。

  一般香港人會認為賺錢除了應付基本生活需要之外,更可以滿足物質需求,相信絕少人會想到,工作上得到的滿足感,往往是金錢不能買到的,當然這種說法未免太簡單。人始終都有自尊心,純粹靠工作得到滿足感是不足夠的,大家都期望得到別人尊重,於是習慣花錢買東西來炫耀。

  其實藝術成就也可以做到這個效果,但需要社會上某些改變來配合。如果藝術家得到大眾的尊重,也是一種滿足感,可以彌補金錢上的不足。例如傳媒多報道每一個創作人的作品,多提供每一件作品的作者名稱,這種簡單的做法,能夠令創作人對自己的作品有歸屬感。

  換句話說,藝術工作者追求的,不只是金錢回報,而是另外的一種貨幣——尊重(Re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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