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為現在這個公司工作超過七年了,是生產線的主管,手下十五個工人,英文程度都不是那麼好,有些甚至只會說一兩句簡單的英文。我跟他們多數是用大家都明白的廣東話交流。公司總經理對華人總是有一些敵意的態度,說華人只合適做粗重工作,不值得信任。他又時常要我講中文給他聽,然後就哈哈大笑,說中文聽起來很怪。他又要求我不要在工廠裡講中文,因為我是主管階層的職員。如果我講中文的時候不小心給他聽到了,他就當面在同事面前大聲責罵,令我感到很不好受,整個工作環境變得很壓抑。我再也忍受不了了,準備辭職。我想知道,辭職後,還有沒有權利告公司歧視呢?
答:你的辭職不會影響你控告公司非法歧視的權利。視乎具體的情況,雇員在迫不得已時選擇辭職,他仍然會保留告老闆的權利。法律認為,當一個工人在工作時受到騷擾,嚴重程度令到這個工人不得不辭職,性質其實等於被解雇。不過我們建議,你在作出辭職決定之前應該考慮先和上司主管談談,或者沿公司的申訴途徑解決問題,如果你們公司有工會的話,找工會幫助,沒有工會,找公司的人事部門也可以。
聯邦和加州的法律都規定,老闆有責任保持一個沒有種族歧視騷擾的工作環境。不能夠做到這一點會被認為是營造了一個「敵意的工作環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違反了民權法的第七章。敵意的工作環境是法律用語,指的是這麼一種情形:一個僱員因為他的族裔背景,長期地、不斷地被人惡意騷擾,而公司對這種騷擾行為不聞不問,也沒有懲罰騷擾者。至於你提到的這些騷擾行為是不是那麼嚴重、那麼無孔不入,從而被認為確實是違反了法律,將會從整個事件的各項因素來作出總體的考慮才能夠決定,包括損害的嚴重程度和工作環境的具體性質。什麼叫做工作環境的具體性質呢?意思是,同樣的事在不同的環境裡會有不同的意義,例如,一個經理對工人大聲呼叫,如果在聲音嘈雜的車間裡是有必要,但在安靜的辦公室就很不妥當了。即使僱員因為騷擾而被迫辭職,他仍然可以因為騷擾而造成的損害告公司。
現在說回你的具體案子。公司必須要為自己的經理主管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即使你投訴的事情不是公司授意經理去做的,甚至公司根本就不知道事情的發生、或者禁止這類事情的發生,也要對經理的行為負責。不過,你需要顯示,經理的行為已經嚴重到造成敵意工作環境的地步。為了證明總經理的騷擾言行不是單一的偶然事件,建議你在每次總經理發表具有種族騷擾性質的言論之後,都盡可能詳細地記錄下來,包括時間、地點、場合、在場的人等。
如果公司的內部程序不能幫你解決問題的話,你可以選擇到聯邦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或者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部DFEH提出申訴,這兩個政府部門負責調查工作場所的非法歧視騷擾行為。
這個申訴是免費的。記著,在任何其中一個部門提出申訴的時候,你應該要求「交叉申訴cross-file」,意思是通知另外一個部門有關申訴的事。EEOC的申訴期限是歧視事件發生後的300天之內,DFEH是三年。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