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關高級關員涉嫌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28次在家工作,但實際參與醫療輔助隊的有薪外間工作,她之後再涉以虛假表格向海關報稱沒執行外間工作,詐騙海關約1.9萬元薪金。該女子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欺詐等兩罪受審。有海關人員供稱,就外間工作申請與申請之間的「空窗期」,海關沒有指定的處理程序。
上司指「空窗期」未獲批准進行外間工作或影響申請
42歲女被告李桂華,報稱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控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一項欺詐罪,她今由大律師陳永豪代表。
海關督察詹宇寧曾任被告的上司,曾處理涉案有關外間工作的申請。詹供稱,海關容許人員進行海關以外的有薪工作,但需作出申請並獲批准。她將被告的申請從下而上逐級遞交予長官審批。被告在上一次申請後,曾有一段時間沒有作出申請,故當被告再次申請時,長官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資料解釋,以助參考,即涉案的報告表格。詹又表示,在上述「空窗期」有否進行外間工作或會影響申請,若被告在未獲批准下進行外間工作,「我會考慮唔為佢申請」。
接受辯方大律師陳永豪盤問時,詹宇寧確認自己並非審批人員,僅為被告提交申請。詹同意自己在被告申請前未曾處理過「空窗期」事宜,她和被告是「摸住石頭過河」來處理,詹亦不太記得當日被告有否就「空窗期」表示疑惑。
海關無「空窗期」處理程序
詹曾就被告的申請作出紀錄(Minute),她同意當中沒有提及「空窗期」,僅提到申請人的外間工作會否與海關崗位構成衝突等。詹同意直至現在,海關仍未就「空窗期」有一套處理方法。
被告李桂華被控身為代理人,即特區政府海關高級關員,於或約於2022年3月18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一份名為「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而該文件是對該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李桂華於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間,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以及該李桂華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該海關的。
欺詐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特區政府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先後28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海關作出一項不作為,即不扣減李桂華就該28次工作的薪金合共19,230.61港元,而導致該李桂華獲得利益,以及該海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740/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