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年44歲的士司機於去年12月接載內地乘客由尖沙咀海港城往天星碼頭,收取$268車資,濫收內地乘客逾百元車資及拒發收據,乘客隨後拍攝片段並向警方告發。的士司機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的士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控罪。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押後判刑至10月20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許官指出,被告於緩刑期間犯案,增加了本案嚴重性。
緩刑期內再犯案
被告曾有類同定罪紀錄,當中亦涉濫收車費,及未有展示的⼠司機證等。許官認為,被告因另一案件被判緩刑,在緩刑期間短短4個月內犯下本案,似乎除被告判刑當日喪父外,沒有「非常例外」的原因考慮辯方建議延長緩刑的做法,遂押後判刑以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還押。
求情稱一時貪念和經濟壓力下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目前從事餐飲業散工,月入約2萬元,他主要依賴積蓄和微薄收入,需要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的學費,以及現任妻子的醫藥費等,構成經濟壓力。辯方指,被告因一時貪念和經濟壓力而犯案,他雖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仍節省了法庭時間。辯方續指,被告因另一案件被判緩刑當日父親離世,他可能因此而誤解緩刑意思。
求念家庭及經濟因素考慮延長緩刑令
辯方力陳,明白本案損害香港旅遊業形象,打擊旅客信心,被告亦是在緩刑期間「一錯再錯」,惟冀法庭念及被告喪父、其妻子病況惡化,以及經濟壓力等,而給予被告改過機會,考慮將上一次緩刑令延長,或就本案判以另一次緩刑令。
承認無展示司機證、濫收車資及拒發收據
男被告鄺嘉豪,承認一項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傳票罪;一項拒絕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傳票罪;以及一項的士濫收車費傳票罪。
實際車資$152.5 卻收$268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被告接載內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環天星碼頭附近,當時的士停車收費錶上顯示車資為93.5元,根據市區的士調整收費通告,實際車資應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費,惟被告表示車資為253元,而且證件架上沒有展示的⼠司機證。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贖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實際應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據,遭被告聲稱「壞機」拒絕。乘客遂以手機拍攝片段,其後再向警方投訴。
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