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咬斷右手無名指,杜啟華另揮雨傘襲擊時任高級警司,致其右手無名指骨折;杜啟華後來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4罪成、入獄5年半。案中時任高級警司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法官羅麗萍今午頒下判詞,裁定杜啟華須賠償152,500元。
原告稱賠償金捐贈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退休時為總警司的原告回覆星島查詢時表示:「會將賠償捐到沙田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本案原告梁子健,事發時50歲任高級警司,其後晉升為沙田警區指揮官,現已退休;被告則是杜啟華。

杜啟華推翻刑事審訊中不爭議曾襲擊原告說法
判詞提到,杜啟華在沙田新城巿暴動中襲擊警員,經審訊後在2021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共4項罪名成立。原告為案中遇襲警務人員之一,他當時在新城市廣場內執勤,遭約20名示威者圍堵及被杜啟華推到在地、再用長雨傘打向其頭部,原告舉手擋架時,其右手被打中2至3下。原告的頭部及右手無名指受傷,其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
判詞指,杜啟華在刑事審訊中不爭議自己曾襲擊原告,但指襲擊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身體傷害,而雨傘與原告的右手無名指亦從沒有任何接觸。但在這次民事訴訟中,杜啟華的證人陳述書則完全否認襲擊一事,並辯稱他從來沒有接觸原告的右手無名指、而導致其傷勢。杜啟華在盤問下,被問到為何有所不同,他則解釋自己撰寫證人陳述書時候正在服刑,沒有案件記錄或文件可參考,加上事隔超過4年,故記憶已經有點模糊,其證人陳述書所述未必準確。
官指杜挑戰刑事審訊已裁定事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在這次民事案中,杜啟華指羅官沒有詳細考慮當時新城市廣場內拍攝到的影片及截圖等,又指可以證明他當時並沒有接觸到原告的右手無名指。惟羅官認為相關影片及截圖在刑事審訊中已被法庭詳細考慮,杜啟華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論點、以挑戰刑事審訊已裁定的事實,實為濫用司法程序。
杜啟華也沒有再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以推翻有關刑事定罪的行為,羅官亦信納原告的證供及案情,故裁定杜啟華須就襲擊事件對原告負上民事責任,作出人身傷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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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杜要原告為遇襲受傷負責乃顛倒是非 為正義不容
判詞續指,杜啟華提出「共分疏忽」爭議,他在抗辯書中提出原告須為自己傷勢負上「自為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責任,即原告執勤時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
羅官指出,杜啟華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事件是因原告而起,而且原告沒有穿戴合適裝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相反,杜啟華施襲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原告受傷的原因。羅官批評,「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有穿着適當防護裝備受其襲擊受傷而需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杜啟華另提出原告當時僱主、即香港警務處沒有對原告提供合理保障,亦應負上疏忽責任,但警方並非本案訴訟方,羅官認為相關爭議不必考慮或處理,裁定杜啟華於本案中須對原告負上完全法律責任。
案件編號:DCPI1968/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