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歲男維修技工在《反恐條例》首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被判囚9年,他另就管有彈簧刀及偽造車牌,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共兩罪,被判囚9個月,但裁判官下令其中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代表他需服刑9年5個月。他今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訴,質疑量刑過重、裁判官錯誤地沒有下令兩案刑期同期執行,投訴案件延誤5年卻未獲刑期扣減。暫委法官姚勳智認為裁判官判刑恰當,並無原則上犯錯,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指刑期明顯過重且案件延誤無扣減不合理
上訴人陳玉龍(被捕時27歲,現時32歲)今年2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即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以及同日在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登記號碼。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就兩罪將陳判囚9個月,陳今年3月提出刑期上訴。
陳玉龍一方指,陳是Wargame(野戰遊戲)愛好者才購入彈簧刀,而他自2015年起租用停車場車位存放其三輛電單車,即使其中一輛電單車使用假車牌,停車場亦沒有因此蒙受損失,認為判刑明顯過重。另一方面,他在2020年被捕後,案件出現5年延誤,直到2025年才聽取其答辯,裁判官卻沒有考慮並作刑期扣減,或下令兩案刑期同期執行。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彈簧刀可能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具有潛在危險,根據法例及案例,「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的量刑起點符合原則,並無不妥之處。雖然陳玉龍一方指案件由2020年至2025年存在5年延誤,質疑裁判官沒有就此給予刑期扣減,屬原則上犯錯,但其在求情階段根本沒有就案件延誤提出具體陳詞。
高院:量刑恰當無明顯過重兩案部分分期符整體罪責
暫委法官姚勳智考慮本案案情、求情理由及相關案例後,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兩罪的量刑恰當,並非明顯過重。陳玉龍因「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被判囚9年,與本案屬兩件單獨事件,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符合整體罪責,認為裁判官並無原則上犯錯。至於5年案件延誤,姚官指本案待高等法院案件完結後才處理,認為此屬一貫刑事程序,不涉故意失當。
根據本案案情,2020年1月17日上午8時29分,警方在廣源邨廣松樓外截停被告,以「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罪名將其拘捕,並帶同被告返回其位於廣松樓的住所。警方在搜身時,從被告的皮帶上發現一把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持有該刀,並表示該刀是在廣華街某店鋪購買,已擁有約一至兩年。經政府化驗師檢驗,確認該刀為一把具彈簧裝置、可彈出刀刃的刀。
此外,運輸署確認被告擁有三輛電單車。警方隨後搜查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的一輛電單車,並從被告身上檢獲車匙。調查發現該電單車的車牌與其登記車牌號碼不符,而車尾箱內藏有該車的登記車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該電單車的登記車牌無法在該停車場停泊,他便更換車牌以欺騙停車場管理員。
案件編號:HCMA80/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