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2天審訊。法官陳仲衡今續引導陪審團,並提到案中首4名被告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或錄影會面內容,例如何卓為稱相關其他人在他租住的單位製造涉案爆炸品、李嘉濱稱受何卓為威脅而到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吳子樂稱曾搬運炸彈的原料和半製成品,張家俊稱何卓為製作炸藥等,惟辯方爭議4人警誡下招認的自願性和真實性,指曾遭警方威逼利誘。
4名被告爭議所作招認的自願性
陳官今提到案中首4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及張家俊的招認內容。其中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稱他相信「山雞(即李)」及「夠鐘改名(即吳)」」在宏創方503室內製造爆炸品,曾看見兩人倒和混合粉末,而他沒有理會其他人在503室內存放的物品,「無眼屎,乾淨盲」,而503室廁所內有燒焦痕跡,何卓為認為兩人曾在廁所內測試爆炸品,亦相信李製造炸彈及放到明愛醫院;而就羅湖站爆炸案,何卓為則稱「叉雞飯(控方指即楊怡斯)」曾透露當日到羅湖站「睇水」。
陳官續指,李嘉濱在警誡下稱自己受「五飛(即何卓為)」威嚇而放炸彈,李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透過微信購買原材料,而他亦有購買玻璃瓶、電磁爐和平底鍋等物品,以用作製造爆炸品,他案發時到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後,通知何卓為及去燒掉自己身上衣服;李亦在涉案Telegram群組中與其他人討論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另曾發送試爆片段,及在3月7日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視察。李在會面中又承認自己被捕後向警方提供假地址,因為他家中有爆炸品原料,他出於驚慌而虛報地址。

吳子樂在警誡承認自己曾搬運炸彈原材料及半成品,他在錄影會面中則稱自己有看到「山雞」製造「煙霧彈」,他亦有協助搬運相關原料和平底鍋,及處理平底鍋內的硝酸鉀和糖的混合物;他在羅湖站爆炸案當日凌晨亦跟隨「五飛」,走到楓樹街公廁及放下內有炸彈的背囊,他亦確認羅湖站爆炸案中炸彈的玻璃瓶、與他在楓樹街公廁放下的炸彈相同。
張家俊在警誡下曾稱爆炸案與自己無關,及稱曾到503室找何卓為、「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獲嘢……」;惟李和吳在錄影會面中均指爆炸品的遙控引爆裝置由「西瓜」製造,而控方指稱張家俊便是「西瓜」。首4名被告另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手機密碼,而辯方爭議4人的警誡供認、錄影會面及解鎖手機的自願性,稱遭警方威逼利誘,其中何卓為和張家俊有出庭作供,李和吳僅透過辯方盤問時向警員提出案情。
陪審員不可因被告保持緘默便對其有偏見
張琸淇被捕後亦有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但她不爭議相關內容的自願性和真實性。陳官向陪審團指出,如果陪審員認為被告曾遭警方威逼利誘,便不可以穩妥地把被告在警誡下的陳述或招認納入為證據;另外,任何一名被告在被捕後有權行使緘默權,陪審員不可因為被告保持緘默便對其有偏見,「唔可以當作反映嗰個人有任何罪疚感」。
陳官續指,被告沒有責任出庭自辯,而即使陪審團完全不接納被告的說法,亦不會解除控方所負有的舉證責任;如若陪審員拒納被告部份證供,但又認為有部份證供可能是真實,則可集中考慮這部份,而毋須理會拒納的部份;若然被告自辯時有提出對其他被告有利的證供,陪審團亦可以納入考慮。
此外,控方盤問被告和結案陳詞時,曾指出何卓為和張家俊自辯時說謊,包括何卓為辯稱自己在3月5日晚上沒有返回過503室,但控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發現他當晚曾一度回到503室,張家俊曾堅持自己在相關時間沒有去過機場,但控方出示出入境記錄證實張家俊曾到機場辦理手續等。
陳官指出,如果陪審團判斷被告的確有說謊,須謹記說謊本身不能證明被告有罪,極其量也只能視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而陪審團亦須考慮被告是否出於混亂或純粹出錯,被告亦有可能是想加強自己其他真實說法的說服力、保護其他人或其他清白原因而說謊,若然陪審團認為被告基於清白原因而說謊,則毋須理會說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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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