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翁涉於多年前以10萬元出售丁權予發展商,以讓對方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丁屋圖利。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緩刑3年。辯方確認被告患第4期肺癌,望法庭考慮特殊處理。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強調,本案涉利用歷史遺留的權利獲利,是對社會不公義,須判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病況終判處緩刑。
案件對社會不公義須判阻嚇刑罰
覃官指,考慮求情後,被告不幸確診肺癌,惟強調案情嚴重,涉及利用歷史遺留的權利獲利,是對社會的不公義和對公眾不公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同案被告相繼被判入獄,故覃官認為監禁是合適的刑罰,並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協助控方調查、案件有拖延情況等,覃官扣減後判處入獄10個月,並接納醫療報告,予以36個月緩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確診第4期肺癌,年紀老邁,曾主動協助調查,案中參與度和得益不多,望法庭考慮緩刑處理。
被告以10萬元出售丁權助發展商圖利
74歲被告梁錦益今出庭應訊,以拐杖輔助行路,步履緩慢蹣跚,覃官准他坐下應訊。
案情指,被告於2006年6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聲稱是地段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從未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轉移地段或相關權益,亦無意出售「丁權」,其後獲地政總署批出建屋牌照。廉署調查發現,自1991年11月起,發展商以私人屋苑形式向公眾出售丁屋,每幢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而發展商銷售該物業項目其中115幢丁屋,獲取逾10億元。被告曾串謀中間人以10萬元出售其丁權,而申請興建的丁屋於2015年賣出。
案件編號:TMCC144/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