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旬公屋女租客居於單位34年,女兒2009年婚後遷出單位與丈夫同住,卻隱瞞女婿為節省印花稅以其名義置業收租,遭房委會收回葵芳邨葵信樓單位。兩母女辯稱置業收租所有得益全歸女婿才沒有申報,惟上訴失敗。六旬女租客月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決定。法官高浩文今早於高等法院指可合理地構想女兒必然從中得益,而其銀行帳戶亦間中收取相關租金收入,沒有任何理據合理可議,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須付訟費。
申請人為母親麥麗華,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有利害關係方為女兒張嘉欣。判詞歸納申請人理據指,上訴委員會錯誤裁定女兒持有物業業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女兒以信託形式代女婿持有物業,而且女兒明知持有物業業權而虛報,申請人並非不知情,因此房委會下令收回公屋全不合理。
法官反駁指上述說法非合理可議,申報目的顯然為確保申請人仍符合資格,以合理地分配公屋資源,申報表上清楚列明所需申報物業,女兒所持有物業屬其中之一,女兒明知權益而不申報。申請人指涉案物業用作投資,而非女兒婚姻所需,法官反駁說法明顯錯誤,整個安排明顯在婚姻脈絡下進行,可合理地構想女兒必然從中得益,而其銀行帳戶亦間中收取相關租金收入,再從女婿處收到津貼。法官拒絕接納當初申請方有如實申報,女兒在公屋申報與印花稅申報兩方面說法不一致,終不認為申請方有任何理據合理可議,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033/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