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被告楊怡斯一方陳詞指控方案情「八無」 未能證明楊參與串謀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9天審訊。第5被告楊怡斯一方今續結案陳詞,指控方針對楊的案情是「八無」,包括在楊的電腦或手機內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沒有可靠的警員證供、沒有質素可靠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證據證明楊的家中衣物與閉路電視片中人相同及沒有證據顯示楊曾把紙鶴交給其他被告等,未能證明楊參與爆炸案串謀。

楊怡斯一方指辨認戴口罩人士身份非常不可靠

第5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今指,監視警員針對楊的身份辨認證供「不值一提」,除了2020年3月7日在朗豪坊外,在其餘情況下,當時監視警員跟蹤的女子均戴上口罩。陳續提到,疫情期間曾有一套電視節目是女子戴着口罩選美,一個人有否戴着口罩、其樣貌可以有很大分別,「有一啲人你發現佢除咗口罩,同你想像中完全不同」,監視警員要辨認一個戴口罩人士的身份是非常不可靠,其證供不獨立及不客觀。

陳亦批評偵緝警長温文鏡的證供,指控方主問時率先向温提出會處理楊的案情,其後展示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時,也用滑鼠指着片中人,「來都來了,(温)唔同話嗰個係第6被告(張琸淇)咩」,而且温供稱能透過片中人的步姿及Chanel手袋,認出片中人是楊,但温沒有在現實中見過楊走路,以閉路電視片段的解像度亦看不清手袋的商標,温在書面供詞中亦從未提及這兩點。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一方陳詞稱,知情不代表有份參與。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一方陳詞稱,知情不代表有份參與。資料圖片

 

陳續指,控方指稱楊在2月2日從油塘住所前往港鐵羅湖站放置炸彈,但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像素不佳,控方又指警方在楊的家中搜獲與片段中人相同的衣物,但控方未能證明楊是獨居、甚或未能證明到片中人居住楊的家中,因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閉路電視片段,以證明片中人曾出入楊的家中,僅因片中人曾出入楊居住的大廈便指片中人是楊,「簡直係兒戲到極點」,而且片中人案發時身穿衣物亦是十分普遍。

陳又提到,控方稱在楊家中搜獲的八達通卡記錄符合2月2日羅湖爆炸案片中人的行蹤,但該八達通卡並非個人登記,沒有證據顯示當日必然由楊所使用。陳又指,無論透過監視警員的證供及楊家中的物品,都未能肯定楊便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叉雞飯」,而楊家中的電腦和手機更沒有發現任何與案相關內容。

被告張琸淇一方指知情不代表參與亦無責任舉報

第6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今結案陳詞則指,張琸淇案發時與第3被告吳子樂剛成為情侶約4至5個月,套用生活經驗,年輕人在熱戀期會傾向與伴侶長時間共處,故張琸淇曾一起出現在涉案宏創方單位亦屬正常,而她從未獨自前往宏創方。雖然張琸淇透過吳得知爆炸案的資訊,後來亦被加進涉案Telegram群組,亦曾與吳一起前往西環和嘉頓山、出席控方指稱的爆炸案會議,但知情不代表參與。

林續指,張琸淇沒有法律責任去舉報、阻止或離開吳,而她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也表明自己沒有參與,她亦說過自己出席嘉頓山會議,是關注吳的安全,她當時只在場聆聽,沒有參與討論,僅曾提醒吳不要喝太多酒;另外,張琸淇也不曾搬運任何物品到涉案宏創方單位,她僅曾到過宏創方兩次,而控方亦沒有指稱她曾在場參與測試爆炸品等。

此外,控方指稱吳在涉案Telegram群組曾稱女友可以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林則指,涉案群組在後續對話中仍繼續討論運送的安排,從未落實張琸淇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且張琸淇也從沒有答應自己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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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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