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何卓為無參與爆炸案串謀 考慮可信可靠性時應兼顧其背景及社會環境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1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一方今結案陳詞指,何並沒有加入爆炸案串謀,也沒有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意圖,並提醒陪審團應摒棄其他被告在錄影會面針對何卓為的說法,「希望係無任何潛意識嘅印象影響到你」,指這樣對何才公平,而陪審團在考慮何自辯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亦應考慮何的背景及社會環境。

辯方請陪審團考慮被告何卓為裁決時別受潛意識影響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結案陳詞指,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藉爆炸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而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控方則須證明被告有意圖藉爆炸危害他人生命或財產嚴重受損害。姚補充,何卓為卻並沒有加入任何犯罪協議或串謀,亦沒有上述意圖。

姚續陳詞,請陪審團摒棄其他被告在錄影會面或警員記事冊中關於何卓為的說法,因為法律上這並不能用於指證何卓為,「希望係無任何潛意識嘅印象影響到你」、「你哋要警惕自己……咁對第一被告(何卓為)先至公平」。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狀開始結案陳詞。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狀開始結案陳詞。

 

大律師陳詞指何卓為於案發時就已打算搬離宏創方503室。資料圖片
大律師陳詞指何卓為於案發時就已打算搬離宏創方503室。資料圖片

 

姚指陪審團考慮何卓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時,須考慮其背景和當時社會環境,何卓為案發時從事釣具買賣,他在社會事件期間會在現場勸說年幼示威者離開及會讓與家人不和的示威者短暫留宿,他亦有教導「和理非」示威者防身術,及在理大暴動期間曾「爬渠」勘察、協助理大示威者逃出理大,另有嘗試藉社會事件追求異性。

姚續指,何卓為在2019年12月遭網紅「搣時潘」潘書韻起底,令何卓為不敢外出,其生活和經濟都受影響,而女示威者「Rachel」則資助何卓為租金,但條件是讓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擺放電子零件和汽油彈等物品;何卓為又稱曾見過Rachel把發泡膠加入汽油彈中。姚強調,何卓為並非因為涉案串謀而租住503室,因為他於2019年6月已開始租503室,早於控方所指的串謀開始日期,而何卓為在案發時亦打算搬離503室。

姚稱Rachel並非虛構人物,宏創方閉路電視曾多次拍攝到Rachel,Rachel在2020年3月7日503室飄出煙霧時亦在場,而Rachel在3月6日晚上也有到嘉頓山上開會,Rachel亦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武肺疑似患者」。

稱何卓為曾借手機給師弟亦嘗向友人借三星手機旅行之用

何卓為早前辯稱,警方在他身上檢取的三星手機並非屬於自己,而是他向朋友「阿鬼」所借,因為他和何培欣去泰國旅行及玩水,而該手機防水;控方則指該手機屬於何卓為及曾發出涉案Telegram訊息。姚指,何卓為曾透過Telegram,把該手機內的相片發給自己的黑色iPhone,由此可見該手機並非屬於他。

何卓為亦辯稱,自己案發時借出金色iPhone給中學師弟「阿蛋」,相關涉案訊息均由對方發出,直到3月6日下午,「阿蛋」才歸還手機。姚指出,警方在拘捕何卓為後,從來沒有問過金色iPhone是否由何卓為使用,而且警方後來已解鎖金色iPhone及發現當中Telegram訊息,但在5次錄影會面中也沒有問過涉案訊息是否由何卓為發出。

姚續指,控方有責任證明何卓為是自願提供密碼解鎖手機,雖然控方指出何卓為庭上辯稱的傷勢與醫療記錄有出入,但何卓為的確有胸口觸痛和額頭紅斑,控方未能排除何卓為出現傷勢的原因,而且根據警員記事冊,警員問何卓為是否願意提供密碼時,也沒有進行警誡及表明手機內容可用作指控何卓為,「對被告公唔公平呢?」。姚另指出,警方調查張琸淇手機時有施行警誡。

陪審團再問預計案件審結時間

另外,法官陳仲衡今於開庭後,表示再收到陪審員信件,信中指上周已來信查詢審訊的估計完結時間,但未有回應。陳官向陪審團表示,控方現已完成結案陳詞,辯方商討後將交代預計陳詞所需的時間,而法庭引導詞則預計須時8至10日,視乎情況可能縮短,惟陳官重申案件已審訊多日,現階段難以批准任何一位陪審員辭任。

姚指何卓為在庭上並非刻意「講大話」

何卓為早前自辯時,誤以為其中一個涉案無名群組內的訊息是由「阿蛋」透過金色iPhone發出,但實質由自己的黑色iPhone所發。姚指何卓為在庭上並非刻意「講大話」,該無名群組的謄本早於去年11月已在庭上出現,謄本上亦顯示由黑色iPhone內Telegram帳號發出訊息,直到今年3月控方提供的另一份文件才顯出該群組內訊息實質由金色iPhone發出。

姚續指,如果何卓為知道謄本出錯,他沒有任何理由或動機說出錯誤的版本,「實穿㗎嘛……所以一定係搞錯咗,一個genuine mistake」,他並非刻意說謊,故陪審團不應因此對他有任何偏見,又指並非如控方所指的「骨牌效應」、令何卓為其他證供亦不應採納,而是控方「小題大做」。

除此以外,何卓為主問時辯稱在2020年3月5日下午1時許離開宏創坊後,直到翌日凌晨3時許才返回,但控方盤問時亦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在3月5日晚上9時許曾與李嘉濱返回過503室。姚亦指何卓為並非刻意隱瞞或誤導,只是因為何卓為進出503室的次數太多,案發時逗留時間高達500多個小時,有遺漏亦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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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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