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丨律政司反駁指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訴求才致濫權 立法會獲賦權也不可為所欲為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去年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2名罪成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反駁指,指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才致濫權,不單單因為沒有審核財案利弊。律政司一方又指《基本法》中訂明了立法機關的不同權力應用於不同情境,不可為所欲為。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及關文渭等。

律政司:蓄意拒絕按利弊審核財案即屬違反《基本法》

周天行今陳詞指《基本法》沒有賦予立法會議員權力去無差別否決財案,上訴方昨日重構控方案情,然而建基於錯誤立足點,控方原審時不單指控串謀者沒有審核財案利弊以致濫權,原審法官裁斷也不止於此。周天行說明控方指控,是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才致濫權。周天行引用《基本法》第73條,指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要審核財案,若有人蓄意拒絕按其利弊審核,便違反了《基本法》第73條。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馬維騉(右)。汪旭峰攝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及大律師馬維騉(右)。汪旭峰攝

 

上訴方大律師 Trevor Beel。汪旭峰攝
上訴方大律師 Trevor Beel。汪旭峰攝

 

周天行指上訴方嘗試以爭取普選來支持其串謀,因此有理由否決財案,周天行反駁上述說法純粹轉移視線。潘官指出可是《基本法》中確有條文提及普選,周天行回應指《基本法》中訂明了立法機關的不同功能和權力,分別應用於不同情境之中,處理不同事務,如上訴方指立法會獲賦予權力否決財案便可為所欲為的話,說法荒謬。上訴方提到如特首表現不稱職,便可透過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辭職,周天行反駁指同樣說法荒謬,只是濫權的另一例證。

上訴方提到法庭不應干預原則,周天行認為此原則並非絕對,本案中針對違反憲法責任,故此原則並不適用,而上訴方的海外案例作用有限,無法回應本港在《基本法》《國安法》下的獨特脈絡。

上訴方認為促致《基本法》訂明後果不可能是顛覆後果,周天行反駁指說法有所轉移,案中串謀雖然計劃觸發《基本法》訂明後果,然而整個計劃真正目的在無差別否決財案來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此亦可見其顛覆意圖。

上訴方認為應以同類原則詮釋「其他非法手段」,周天行不認同,指出「其他非法手段」含意包羅萬有,甚至不只武力元素,按原審法官所言,如將其限於武力行為不合邏輯,令《國安法》違背本意,更令「其他非法手段」字眼變得多餘。

最後上訴方指「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反駁指「非法」據尋常人理解就不止刑事行為,而是任何不容於法律的事,詮釋時理應要考慮條文脈絡,但單純比較不同條文意義不大。周天行對照《國安法》第28及34條,若要限於刑事行為時,條文會訂明「犯罪」字眼,因此草擬者草擬「其他非法手段」時,用意必不止於刑事行為。

上訴方大律師指不應混淆顛覆意圖

上訴方大律師沈士文重申指有否違反《基本法》第73條構成濫權純屬《基本法》詮釋,毋關《國安法》,不應混淆顛覆意圖。沈士文分析控方案情指被告基於外在因素而無差別否決財案,即未有依《基本法》審核財案,沈士文質疑此說轉移視線,解釋《基本法》第73條中沒有任何字眼限制如何審核財案。

沈士文另解釋法庭不應干預原則,提到終院案例中明言立法會內務歸立法會管理,法庭只定奪立法會有何等權力,立法會如何行使權力則適用在法庭不應干預原則之下。沈士文反過來問立法會行使權力,否決財案及其理據,應否由法庭審視,答案當然是不應該。沈士文質疑如今擴闊了犯罪行為範圍的話,形同刑事化立法會行使權力行為,事關重大。

至於普選,沈士文指《基本法》第68條訂本港終須落實普選,議員為爭取普選正是彰顯《基本法》。沈士文最後指除非法庭接納《基本法》設計本質上顛覆,否則《基本法》訂定後果不可能顛覆。

大律師:若投票贊成財案弊處算否濫權?

大律師馬維騉陳詞指控方所謂「細察(scrutiny)」財案,門檻實際上比《基本法》更高,《基本法》中從未指引如何審核財案。馬維騉指沒有完美財案,當中必然有利亦有弊,反問要是就其弊處投票贊成,那又可算是濫權?馬維騉續指若從事顛覆行為者,法律上必有顛覆意圖的話,顛覆罪便成為嚴格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令罪行條文中的「顛覆意圖」變得多餘,因此馬維騉認為顛覆意圖需要控方另行舉證證明。

大律師關文渭反駁周天行指,正因為「其他非法手段」含意包羅萬有,條文中無法窮盡所有手段,故以此收尾,囊括餘下手段,而「其他非法手段」之前的字眼「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正正訂定了手段類別限於武力行為,例如綁架刑恐等,可以應用同類原則來區別。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回應指「非法」的相反就是「合法」,而且任何人修讀法律初期都會學習到,根據1995年案例,只要行為未被法律禁止,一般人都可以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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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14名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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