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危駕及襲擊下屬2罪成 再押後至8月判刑 待索社服令報告

沙頭角分區時任指揮官陸振中在停車場酒後駕駛,遭眾下屬阻止時動粗及咬傷下屬手指。經審訊後,陸振中被裁定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2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今押後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陸振中另被指三度拉醉酒女下屬到殘廁內上下其手及強逼口交,被控3項非禮罪;法官裁決時指女下屬供詞自相矛盾,明顯不合理,遂裁定3項非禮罪脫。

非禮罪脫危駕襲擊罪成

43歲被告陸振中,否認於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聯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非禮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險駕駛,及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經審訊後,陸被裁定危駕及襲擊蔡文浩兩罪成,其餘罪名不成立。

控方促判阻嚇刑罰

控方早前將相關案例呈遞法庭,今提到上訴庭有案例指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犯案,法官判刑時應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辯方大律師鄭明斌則指案例只提到可能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並非與警員身份存必然關係,而且案例涉及多次性侵情況,故嚴重影響公眾對警方信任,本案性質不可同日而語。

被告出現吐血正等候診斷結果

辯方今引用遇襲督察蔡文浩的兩份周年工作表現批核報告,指出在本案發生後,蔡的表現只在短時間內受到影響,而最終他在該年度的整體表現亦獲得最好的評級,甚至要比蔡在上一個年度的評級更佳。辯方另指,陸振中較早前曾出現吐血情況,已抽取胃部及腸部組織化驗,8月亦須磁力共振檢查心臟,惟現階段未有明確診斷結果。

辯方呈33封求情信證被告好品格

勞官指,陸振中並非在執行警員工作時犯案,法庭判刑須深思熟慮,考慮多方面平衡因素,辯方早前亦呈上33封求情信,當中指出陸振中在案發前品格良好,因此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重申索取報告不代表必然判處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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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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