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助4下屬編「筍更」 私人屋苑前保安主管被裁定5罪脫  官指證人口供可信性存疑

私人屋苑前保安主管涉嫌於2022年至2023年間,收受4名下屬的賄款共逾1萬元,為他們編配可獲額外津貼的更份。該保安主管早前否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受審,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葉成林裁決時指,證人曾交賄款,有可能編造口供,質疑口供可信性。而證據亦未能帶出被告為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葉官裁決時表示,案中保安員作為控方證人的口供不完整,考慮到他們年老且曾繳交賄款,認為他們有機會為了避免罪責而編造口供。葉官指出,其中一名證人稱因對賄款由300元增至400元感不滿,故不再繳款,卻未能證明在何時和如何知悉賄款金額增加,或證明其他保安員均有提交賄款。葉官續指,有證人在事發3年後始於庭上供出此事,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

葉官另提及,對比案發時的更表,證人停止繳交賄款後所獲的額外津貼,與之前無大出入,而2名沒有繳交賄款的保安員所獲的更次及津貼,也與其他有繳交賄款的保安員無大分別。有證人曾供稱停止交賄款後遭被告針對,葉官認為證人或因報復心態而作假口供。

最終,由於證據不能帶出被告為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葉官裁定被告 5 項罪名不成立。

59歲被告鄧廣祥為北角私人住宅屋苑百福花園前夜更保安主管。控罪指,被告被控作為代理人,即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僱員,分別於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分別從周麗娟、朱荷妹、黃曉輝、施燕宜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分別為現金港幣1500元、600元、3600元、3300元、12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鄧廣祥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 (即分別向該周麗娟、朱荷妹、黃曉輝、施燕宜編配特別更份或繼續編配特別更份)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鄧廣祥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案件編號:ESCC 2360/2024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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