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工資不應受雇主報復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一個同事最近聯絡政府,告公司性別歧視。 她對調查人員說,公司男女同工不同酬,實行性別歧視政策,她做的工作和別的男同事一樣,但薪水比他們低。 她把我列作證人。

我和這位同事在同一條生產線上工作,經常聊天。 不久前我告訴她我的薪水是多少,這個同事才知道賺的薪水比我還少。 大概她覺得她的薪水低,和她的性別有關。 在政府調查的過程中,公司知道我向同事洩漏了薪水。

前兩天公司人事部和我開會,經理說,我不應該和別的同事說我賺多少工資,這是違反公司政策的。 我被停職一個星期,老闆還說,我可能會被開除。 我想知道,有沒有法律可以提供我保護呢?

答:根據加州法律,老闆是不能夠禁止屬下員工討論他們的工資的。 一個工人和別人討論或透露自己的工資待遇,而被公司懲罰,是屬於違反勞工法律的行為。 這裡很顯然你的公司的有關政策是違反了這些法律,你可以向勞工專員辦公室DLSE,提出申訴。 如果老闆最後把你解僱的話,你也可以向DLSE提出報復打擊的申訴。

除此之外,同事會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提出性別歧視申訴,那麼,一些聯邦和加州的有關禁止報復的法律,也會對你產生保護作用。 聯邦的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條,以及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法案,明文保護那些從事「受保護活動」的工人。 「受保護活動」是一個法律概念,意思是,某些活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工人從事這些活動,老闆不能因此而對他們進行報復,否則就是違反了有關法律。 為了證明老闆的非法報復打擊行為,首先,這個工人必須要顯示,他從事了某些受保護的活動。 以你這個具體個案來說,配合政府調查同事提出的申訴是受保護活動之一種。 接著下來,你必須顯示老闆的報復行為對你造成了損害。

被停職一個星期可以說是對你造成了損害,而解僱也是一種損害行為。 最後,你必須要顯示你的活動和老闆的行為有因果的關系。

從時間先後來看,老闆停你的職,是你和政府調查人員合作後馬上發生的,老闆也沒有對停職提供任何和生意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理由。 就算性別歧視的申訴不是你本人提出的,你亦可以提出報復的申訴。

另外,你同事提出的是歧視申訴,你也可以根據她的申訴而提出另外的報復申訴。

聯邦有關法律的申訴期限是發生報復行為的三百天之內,加州的申訴期限是三年,前者負責調查的政府機構是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後者是加州民權部CRD。

順便一提,向EEOC或CRD提出申訴,也是受保護的活動,老闆不能向提出申訴的工人報復,意思是,即使提出的申訴本身經過調查不能成立,但提出申訴這個行為也還是得到保護的。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