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法例極度過時

對不少人而言,2003年23條立法失敗記憶猶新。20年後的今天,國際和社會形勢的轉變,特別是2019年之黑暴經歷及中美敵對關係帶來之影響,何止天淵之別?《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2019年的暴行,但《基本法》第23條所餘下的國家安全行為仍須處理,其中最敏感和具爭議性的可算是國家機密罪。國家機密很容易涉及通訊和新聞自由,界線畫得不好,無論在觀感上或實質上也可能對「一國兩制」構成重大影響,所以必須慎重處理。

現時香港在這方面的法例實極度過時,最接近這課題的可算是《官方機密條例》。在這條例下,任何人以有損中國或香港之安全或利益為目的而取得或發表「對敵人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機密」或資料即屬犯罪。但誰是「敵人」?美國算嗎?法官會否認為在太平盛世下特區是沒有敵人的?甚麼算是「機密」?「官方資料」亦沒有明確定義;難怪條例通過至今鮮有執法記錄。

國家遠於2010年便通過了一條《國家秘密法》。在這條法例下,國家秘密分為8大種和「絕密、機密、秘密」3級。法例規定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不同有關部門負責規定及審核。國家秘密設有限期,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法例亦詳細列明,保密期已滿的自行解密,秘密的知悉範圍亦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少範圍之內。國家最近亦通過一條《反間諜法》,在法例下,間諜行為定義有詳細規範,主要涉及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之行為。明顯地,《反間諜法》涉及一般日常通訊自由的機會應當不大。

明顯地,參考國家在這方面的法規是尤其重要的;理由很簡單,國家機密必須具一致性,不能出現某些資訊在內地被視為國家機密,在香港卻不然或相反之情況。這點相信爭議性不應太大。

在「一國兩制」和普通法制下,我們自行立法亦應照顧到香港社會的不同實際狀況,例如在公共領域內的資訊是否一般不應被視為國家秘密;例如,公共領域內可知國家正建造一艘新航艦,這資訊不應被視為國家秘密,但若這新航艦涉及一些機密設計或技術,那麼披露此等設計或技術便應受到法例規管。在這方面,有意披露和刻意披露也應有所分別。

很多人誤解國家安全乃法律或人權問題;這理解是錯誤的。國家安全是一個政治和保安問題,只有通過法律規範與一般人權有表面上的牴觸才構成法律問題。正因如此,法律的界線不能存在任何模糊之處。法律的目的亦應達至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標準。希望當我們進行立法時,當局可以多舉辦一些公開的專業討論,讓港人更容易明白立法的需要和目的。湯家驊 香港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