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申訴獲法律保護

問﹕我在勞工專員辦公室向老闆發起追討欠薪的法律行動。勞工專員將我的聆訊安排在兩個星期後。在兩天前,老闆忽然打電話給我,要求我放棄訴訟,不要再追究這件事。我同老闆說,我很願意庭外和解這件事,如果老闆能夠提供合理的和解費。老闆問我認為合理的庭外和解費是多少。老闆拖欠的工資數目超過兩萬元,我覺得,老闆至少應該交付這個數字的三分之二,才算是合理的解決方法。雙方最終未能就庭外和解費達成妥協。老闆威脅我說,如果上庭打官司,最後勞工專員判他勝訴的話,他就會反訴我誹謗,因為我胡亂編造老闆拖欠工資。如果誹謗官司勝訴的話,我就要代老闆繳付龐大的律師費。我自己很有信心贏得即將來臨的聆訊,但就擔心萬一不能勝訴的話,老闆真的會按他威脅的那樣去告我誹謗,而法官又判決老闆勝訴,迫使我代替老闆繳納律師費,到頭來得不償失。我應該怎麼辦呢?

答﹕單純向老闆發起追討欠薪並不構成誹謗。為了在誹謗案中勝訴,老闆必須向法庭證明幾件事。第一,誹謗案被告,就是說來信的這位工人,他的言論是偽造事實,而且態度是負面的;其次,這些言論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傳達給除了你和老闆之外的第三者,就是說,你除了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申訴外,還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外人指控老闆拖欠工資,或者以暗示的形式向第三者指控老闆拖欠工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對老闆造成損害;最後,老闆必須要證明,由於你在言行上向第三者指控他拖欠薪水的事,已經對他的名譽造成損害。

故此,即使你的老闆贏了索償欠薪的官司,他也還要必須另外發起誹謗案訴訟,並證明以上所提所有的事,而做到這一點是十分困難的。

更重要的是,老闆不能利用你在欠薪訴訟程序中的言論作為證據來指控你誹謗,因為在所有正式法律程序中的言論,都是受到絕對特權保護的,英文叫Absolutely Privileged,即使你在欠薪聆訊時對老闆惡意中傷,言論跡近誹謗,老闆也不能利用這些言論來作為證據控告你誹謗。

反過來說,你也不能利用老闆在聆訊時的言論來告他誹謗。之所以有絕對特權保護,是法庭需要在聆訊時,製造一個可以令雙方進行坦率公開交流的環境,使到雙方可以毫無顧忌地發表意見,不必因為擔心這些言論會造成後果。

至於敗訴之後的律師費,在誹謗案中,敗訴一方被法庭要求支付勝方律師費這種事是十分少見的。所以,你不應該因為老闆的威脅而放棄索償欠薪的申訴。不過,你也最好不要在訴訟還在進行當中時,和你的同事或者別人討論你的個案。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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