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報販何慧霞1999年涉與報紙分銷商糾紛,在深水埗街頭被斬死,事後5人被裁定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案中負責「睇水」的男被告盧漢興親自提出司法覆核,自稱服刑期間行為良好,但卻遭「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以他「已服刑時間不足」為由拒絕覆核刑期,要求法庭推翻委員會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及李運騰今裁定盧勝訴,認為委員會錯誤地以「已服刑時間不足」來「一錘定音」,忽略評估盧的心理及精神狀況等,遂撤銷委員會決定,冀委員會在明年4月的刑期覆核評估前考慮此判詞內容,並依法充分考慮所有因素。
曾8次檢視申請但均拒絕覆核刑期
本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盧漢興;答辯人為保安局轄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法官高浩文以社會活動家馬丁路德金的名言作判詞開場白,提到「我們必須接受有限的失望,但永遠不要失去無限的希望(We must accept finite disappointment,but we must never lose infinite hope)」 。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規定,囚犯的長期及無限期監禁刑罰須按指定時間表轉介予「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覆核。如委員會認為適宜,可下令將囚犯在監管下有條件釋放。如行政長官已將某囚犯的無限期刑罰轉為確定限期刑罰,委員會亦可下令將該囚犯在監管下提早釋放。

盧漢興在2007年3月26日被判謀殺罪成,終身監禁,委員會在2012年至2024年期間一共對盧漢興的刑期進行了8次覆核,委員會秘書處在行政長官所轉介的「特別覆核」時,特別考慮有關盧漢興的警方報告、心理報告及精神科報告。盧漢興提及他於赤柱監獄服刑時,曾協助阻止囚犯施襲,並頂證犯罪者,令他們繩之以法。
服刑17年行為良好惟相對罪行嚴重性仍不足夠
委員會最近一次刑期覆核時,考慮了其懲教報告、醫療報告、警方備忘錄、社會福利報告、過往定罪紀錄、支持信件、書面陳述、判刑聆訊謄本等,最終於2024年4月30日拒絕向盧漢興批出有條件釋放令,亦拒絕向行政長官建議將其無限期刑罰改為確定限期刑罰,並指它已顧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8條列明的原則,並審閱所有報告和文件,亦認為盧服刑逾17年行為良好,但因所犯謀殺罪行嚴重,認為盧「已服刑的時間並不足夠」。
盧漢興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投訴委員會未能考慮相關因素,包括其心理及精神狀況、重犯可能性、輔導及更生治療、懲教署就其更生進度進行特別覆核的建議、提早釋放他的更生效果及益處、其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委員會則強調盧漢興服刑時間不足,委員會必須首要考慮盧已服刑時間是否足夠,亦毋須為盧取得特別評估報告,以涵蓋其心理或精神狀況,或其釋放後更生的可能性。
高院認為委員會未充分考慮屬程序錯誤
法官則認為委員會以「已服刑時間不足夠」當「王牌(trump card)」,「一錘定音」,但卻未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8條下的所有強制原則,為盧取得特別評估報告,以考慮盧的心理狀況、精神狀況及其重犯可能性。法官指委員會須顧及刑期覆核時囚犯當時情況,以整體評估其已服刑時間的充足性。
法官裁定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盧的心理狀況、精神狀況及其重犯可能性,屬程序錯誤(procedural error),質疑委員會沒有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8條中規定的4項原則,未能正確理解有關應用及相互作用,故裁定委員會的決策過程未能持正,反《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8a、8b、8d條,判盧漢興的司法覆核勝訴,下令撤銷委員會涉案決定,要求委員會2026年4月為盧覆核刑期時,能按本判詞内容及條例原則,充分考慮所有因素。
案件編號:HCAL1278/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