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丨商人持藤條擲木棍就定罪上訴被拒 法官指行為已清楚顯示共謀意圖傷人

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襲擊事件,男商人以地盤燈及木棍擲向「黑衣人」,又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被判囚4年1個月。他承認曾參與721暴動,只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午(17日)頒布理由書進一步解釋指,商人當時手持藤條棍與白衣人共同行動,已清楚顯示他有意圖傷人,並與白衣人有共同協議襲擊黑衣人,他充當從犯,鼓勵白衣人傷害黑衣人,可見他與白衣人為共謀。

46歲男商人鄧嘉民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原審法官指鄧手持藤條及木棍,擲地盤燈向黑衣人,站在白衣人前線,反映共謀角色,鼓勵他人施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判囚4年1個月。他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原審裁判官認為雖無直接證據顯示鄧與他人有明確協議,但白衣人有預謀地攜帶藤條及木棍到場,根據行為推斷他們存在串謀協議,而且串謀罪毋需證明其行為實際造成他人受傷。辯方質疑控方根據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傷人,被告亦無法預見當日其他人會使用木棍或藤條攻擊他人並造成嚴重傷害,認為控方缺乏證據證明涉案共謀協議及特定意圖。法官薛偉成認為,即使藤條並非致命武器,但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包括瘀傷和出血,而鄧當時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共同行動,以攻擊黑衣人,行為清楚顯示他有意圖傷人和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原審裁判官裁定白衣人之間協議使用藤條和木棍傷害黑衣人,鄧手持藤條並向黑衣人投擲木棍,已證明他參與白衣人的共同協議,充當從犯,鼓勵白衣人傷害黑衣人,重申串謀罪毋需證明其行為實際造成他人受傷。法官薛偉成認為裁決並無不妥之處,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法官提醒鄧有權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上訴庭不批出上訴許可,或會浪費他上訴待決期間被羈押的時間。

案件編號:CACC9/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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