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李明慧指控商人丈夫持刀架頸兼恐嚇 陳燿陽獲裁定全部罪脫 庭上一度激動落淚

已故著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幼子陳燿陽涉襲擊前港姐亞軍李明慧案,女方曾指遭丈夫以刀架頸及恐嚇「我會殺了你」,陳燿陽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一罪表面證供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今在東區法院裁定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脫,直指李明慧的證供不可信,儘管被告的行為十分可疑,惟控方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犯案,終裁定他襲擊罪脫。陳燿陽聞判一度激動落淚。

陳燿陽脫罪庭上灑淚:「法律係公義嘅」

李明慧今日沒有到庭聽判,相反陳燿陽則有多名親友到庭支持,裁決後陳燿陽灑淚當場,庭外則簡單回應「多謝關心,法律係公義嘅」。

林官裁決時引述女傭的證供,案發時見被告與李明慧發生糾纏,被告嘗試爭奪李手上的手機,當時情況混亂,其後女傭拉開被告箍住李頸部的手,安撫被告冷靜後,被告放開李明慧。林官認為,未能顯示當時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李明慧身上的傷或可能在雙方糾纏時造成。

陳耀陽由親友陪同離庭。何家豪攝
陳耀陽由親友陪同離庭。何家豪攝

 

陳耀陽回應裁決稱:「多謝關心,法律係公義嘅」。何家豪攝
陳耀陽回應裁決稱:「多謝關心,法律係公義嘅」。何家豪攝

 

陳耀陽由親友陪同離開。何家豪攝
陳耀陽由親友陪同離開。何家豪攝

 

裁判官認為李明慧非可靠證人。資料圖片
裁判官認為李明慧非可靠證人。資料圖片

 

菲傭Judith Lucogan的證供起關鍵作用,官指李明慧與菲傭口供有矛盾,不採納李的證供。資料圖片
菲傭Judith Lucogan的證供起關鍵作用,官指李明慧與菲傭口供有矛盾,不採納李的證供。資料圖片

 

李明慧的證供亦與警員有出入。資料圖片
李明慧的證供亦與警員有出入。資料圖片

 

若李明慧確曾遇襲受傷理應向警投訴

兩名在不同時段到場的警員亦表示,李明慧沒有透露遭被告持刀恐嚇,及沒有提及身上的傷痕,故警員在記事冊上寫了「沒有受傷,無須送院」,惟李官認為若被告確實襲擊李致傷,李明慧應會當場向警方投訴,不會待其後到警署報案時才提及,亦不會在翌日才到醫院驗傷。林官另引述醫生的證供,李明慧身上的瘀傷與兩人互相糾纏造成的傷勢吻合。林官直指,儘管被告的舉動十分可疑(highly suspicious),惟控方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犯案,終裁定他襲擊罪脫。

林官進一步解釋刑事恐嚇罪表面證供不成立的原因,除了李明慧的證供提及遭被告恐嚇的字句外,再沒有任何證人提及過相關內容。而且,案發時在場的女傭供稱,沒有發現李明慧提及的刀具及恐嚇句子。林官直指,女傭的證供具關鍵性,李明慧提及被告在扔下刀具後,在致電他人時對李聲稱「我會殺了你」,惟女傭卻指二人分開後,李明慧離開現場,而被告仍在致電他人。

官認為李明慧非可靠證人

林官認為,李明慧的證供與女傭描述的內容有矛盾,故不採納李的證供。另外,李指曾向兩隊警方人員提及刀具、藥物等,惟警員卻供稱沒有接收過相關資料,而警方要求李明慧在記事冊上簽署不追究時,李有時間閲讀並考慮,李明慧更致電他人後才簽署。林官直指,李的證供不但與女傭有出入,更與警員有矛盾,故認為李明慧並非可靠的證人。

58歲被告陳燿陽,報稱商人,被控刑事恐嚇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女子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以及同日同地襲擊陳李明慧,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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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CC22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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