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逼子自瀆4罪成囚4年 質疑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 上訴今被駁回維持原判

48歲前警員自小一起教導兒子自瀆,不時播放沒有打格的色情影片給兒子觀看,言語要求或使用藤條威脅兒子一同自瀆,2022年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4罪成,被判入獄4年。被告提出上訴指兒子無中生有誣告他,又指兒子可能將抓癢誤認為自瀆,質疑原審法官錯誤指引陪審團「性滿足」並非猥褻行為罪的必要元素。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7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雖然原審法官錯誤指引此點,但明確指引陪審團區分「抓癢」與「自瀆」,陪審團亦考慮了被告作出猥褻行為意圖獲取性滿足,故有關錯誤不影響定罪穩妥性,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指引陪審團,誤稱「性滿足」並非猥褻行為罪的必要元素,引導陪審團時提及被告就算沒有打算藉住他所作行為獲得性滿足,但也不構成辯護理由。上訴方又指「煽惑猥褻罪」同樣需證明被告意圖透過涉案行為獲取性滿足,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提及,以致四罪定罪不穩。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今頒布書面判詞,指他們分析本地及英澳紐案例後,認為被告單方面一邊看著兒童一邊自瀆,他們之間完全沒有身體接觸,沒有其他任何行動,亦需證明被告因兒童觀察而獲性滿足;裁定涉及「作出猥褻」及「煽惑猥褻」罪行均需證明被告以獲取性滿足為目的。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被告人是否想藉住佢做嘅事情獲得性滿足 … 不是控方必須證明嘅事情」及「被告人並沒有或者沒有打算藉住佢做嘅事情獲得性滿足,並不構成辯護」均屬錯誤。雖然原審法官錯誤指引陪審團性滿足並非控罪必要元素,但原審法官已明確指引陪審團區分「抓癢」與「自瀆」,即明確告誡陪審團:「你哋又能否肯定被告人並不是教X ?痕,而係自己喺度自慰同埋叫X同佢一齊自慰呢?」,排除陪審團就此的誤解,故陪審團考慮了被告是否意圖作出猥褻獲取性滿足。

上訴庭經分析後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的行為意圖獲取性滿足,故無論陪審團有否被告知性滿足為必要元素,仍會裁定4罪成立,所以法律指引錯誤不影響定罪穩妥性。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維持原判。

前警員F.S.L.原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共7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陪審團以7:2大比數裁定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2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成,其餘控罪罪脫。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

案件編號:CACC174/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