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因涉及多宗致命工業意外,其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續牌申請遭屋宇署拒絕。精進早前上訴得直,法庭指屋宇署未有提供具體拒絕理由。屋宇署今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審視署方決定的標準過於嚴格。
本文核心內容:
- 精進建築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於2023年4月7日到期,其續期申請於2025年5月22日被屋宇署拒絕,並於同年6月20日被除名。
- 原審法官鄭蕙心裁定,屋宇署拒絕續期時未有按《建築物條例》第8E條要求提供具體書面理由,故撤銷署方決定。
- 屋宇署上訴指,原審法官要求署方提供明確拒絕理由的標準過於嚴格,並已提供內部會議紀錄說明考量。
- 精進建築近年涉及三宗嚴重地盤意外,共導致五人死亡。
屋宇署上訴理據
代表屋宇署的資深大律師陳浩淇指出,原審法官審視署方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標準過於嚴格。陳浩淇表示,原審時屋宇署已提供了同期內部會議紀錄,當中顯示會上曾評論致命事故、授權簽署人(AS)面試失敗、以及精進安全改善措施缺乏全面風險概覽等觀點,這些均與拒絕續牌決定一致。然而,原審法官認為內部會議紀錄並未載有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決定的明確理由,不足以作為合法的理由闡明,此要求被指不必要地嚴格。
精進建築回應
代表精進建築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只要署方沒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決定自然必須推翻。余若海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E條,屋宇署有責任提供拒絕續牌理由,否則精進根本無從得知進而挑戰決定,而精進手上亦沒有署方內部會議紀錄。
案件背景與爭議點
精進建築的續期申請由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委員會未能信納精進的授權簽署人在地盤監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勝任程度適宜代表公司行事,並且未能信納精進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屋宇署考慮委員會建議後拒絕續期申請。原審法官鄭蕙心認為,屋宇署單憑指精進不適合續牌,並不算述明了拒絕理由,重申法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提供具體理由。屋宇署另亦拒絕處理增補梁賜健成為精進的技術董事(TD)及授權簽署人(AS)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