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書面意見,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讓具備卓越成就與專業經驗的事務律師,亦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以回應法院案件量增加的壓力,並豐富司法人才資源。律師會強調,此建議無意削弱資深大律師的現有地位。
本文核心內容:
- 香港律師會建議修例,允許符合資格的事務律師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 現行制度下,資深大律師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嚴格標準委任,多數執業年資超過20年。
- 律師會引用英格蘭及威爾斯經驗,自1995年起已有66名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事務律師獲委任為英王御用大律師。
- 律師會亦建議將「Solicitor」的中文譯名由「事務律師」正名為「律師」,以準確反映其專業角色。
借鑑國際經驗 擴充訟辯人才
律師會指出,此建議可為本港司法工作帶來實際裨益,相信能鼓勵更多事務律師發展訟辯業務,緩解法院案件量日增的壓力。該會擁有近14,000名會員,其觀點與經驗可與大律師相輔相成。
首席法官肯定律師貢獻
意見書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2025年律師會春季酒會的致辭,他充分欣賞律師在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角色,強調律師是香港法律實務的基石,並呼籲具豐富訴訟經驗的律師加入法官行列。
此外,律師會提及與內地及澳門代表團交流時,發現外界常因「事務律師」一詞而誤解香港律師僅處理文書工作,無出庭發言權。這種誤解損害了律師的專業地位,故建議正名以助公眾準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