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衝黃燈撞斃過路少女判囚22個月 官指駕駛者須顧及行人安全

2026 年 9 月 16 日

司機衝黃燈撞斃過路少女判囚22個月 官指駕駛者須顧及行人安全

一名司機因在元朗駕車時衝黃燈並超速,撞斃一名過馬路的19歲尼泊爾裔少女,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法官判刑時強調,駕駛者駛近行人過路處時必須顧及行人安全,即使行人違反燈號。被告因駕駛態度危險被判囚22個月及停牌5年。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歐陽劭匡(32歲)承認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危險駕駛,導致一名19歲尼泊爾裔女子死亡。
  •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超速駕駛,並加速衝過黃燈,駕駛態度極度危險。
  • 被告被判處監禁22個月及停牌5年,法官考慮到他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重度抑鬱症而酌情減刑。
  • 交通意外重組顯示,若被告依限速每小時50公里行駛,並有0.9秒反應時間煞車,意外本可避免。

案情細節與判刑理由

案發時,被告駕駛Tesla私家車沿青山公路行駛,在交通燈轉黃時加速衝向行人過路處。當時19歲事主Pun Lisa在行人燈號為紅燈時橫過馬路,行至路中時被被告車輛左側撞倒拋起,送院後不治。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撞倒事主。

法官對責任歸屬的見解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指出,雖然死者當時「衝紅燈」,但任何合理謹慎的駕駛者駛近行人過路處時,都應顧及行人安全。他引述案例,指一輛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危險兇器,判刑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法官認為被告為趕上班而超速並加速衝黃燈,屬一時魯莽,其危險駕駛程度屬中至高。

被告背景與求情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非政府組織活動幹事,過去沒有刑事案底,但有7次交通記錄,包括1次不小心駕駛和5次超速。被告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重度抑鬱症,並對犯案非常後悔。法官考慮到此心理健康狀況,以及被告並非推卸責任,故酌情減刑。案件編號為DCCC145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