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車房東主盜取客戶貨車並使用偽造車牌,在深水埗企圖搶劫一名攜帶巨額現金的找換店職員。案件因事主反抗及路人介入而失敗,被告更在逃離時向公眾揮刀。法官譚思樂指出,此為有預謀的嚴重罪行,潛在損失高達100萬港元,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三年半。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王健明(51歲)承認企圖搶劫、管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及偽造文件共四項罪名。
-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企圖搶劫一名正攜帶100萬元現金回家的找換店女職員。
- 被告為犯案,事先偷走車房客戶的輕型貨車,並貼上偽造車牌以隱藏行蹤。
- 法官判刑時指出,本案屬預先計劃的搶劫,儘管被告認罪及協助警方拘捕同夥,仍因罪行嚴重判其入獄42個月。
預謀犯案過程
案情透露,被告與一名在車房搭訕認識的同夥,得悉深水埗一名找換店女職員每晚會攜帶現金袋回家。二人策劃搶劫,被告負責偷取客戶的貨車並貼上假車牌「ZJ7506」,同夥則負責駕駛。案發當晚,被告嘗試搶奪事主手袋不果,被路人制止後,竟掏出長約15厘米的刀揮向圍觀者,其後與同夥乘貨車逃往郊野公園。
警方調查與拘捕
路人尾隨貨車並記下假車牌號碼。警方其後在郊野公園發現被遺棄的貨車,但車牌已被更換。調查發現,該貨車的車主曾將車輛交予被告的車房保養,但被告其後訛稱車輛已丟失。被告於案發翌日在自己的車房內被捕,在警誡下承認與同夥策劃及執行搶劫。
法庭判刑理由
辯方求情指,被告即時認罪、無刑事紀錄,並向警方提供同夥資料助其落網,顯示悔意。然而,法官譚思樂強調,本案是預謀犯案,事主潛在損失巨大,且被告在公眾地方持刀揮舞,行為嚴重。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最終判監4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