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女行政經理收市前托高收市價 官裁定3項虛假交易罪成還押12.17判刑

時任中國全通(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女經理涉嫌在2014年底進行虛假交易,她早前否認3項虛假交易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面對被追收保證金的壓力,分別3日在股票市場臨收市時,托高股票的收市價,以舒緩被追收保證金的壓力,裁定她3項傳票罪成,還押至12月17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控方要求約5萬元的調查費留待判刑時處理。

63歲被告王玉蘭,為時任中國全通(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經理,被控3項虛假交易罪。傳票控罪指,她於2014年12月29日至31日期間,造成中國全通在行情或股價方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

被告犯案前面對被追收保證壓力

施官指,被告丈夫透過創域有限公司在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的戶口持有全通股份,國泰君安副總裁提及該戶口屬於保證金帳戶,故客戶可以將股份抵押,以獲借出貸款,惟若被抵押的股票市值下降,公司便會向客戶追收保證金。在2014年間,國泰君安保證金帳戶及被告在鼎石證券有限公司的證券交易戶口,均分別被追收保證金,因此被告在12月29日至31日期間,對全通股票進行虛假交易,以托高全通的收市價,舒緩被告面對被追收保證金的壓力。

施官裁決時指,被告分別3日在臨收市前發出高於按盤價購入股票的指令,惟當時被告的買盤尚有未被交易的股票,其購入的股票算是股數龐大,專家認為該交易與以一名按市價累積全通股票的人之舉並非一致。施官引述專家解釋,投資者能否以市價購入理想股數,須視乎市場流動性。

收巿前高於巿價大手買貨圖托高股價

施官提及,當被告選擇在市場收市前購入龐大股數,實際上是嚴重減低她可使用的市場流動性。另外,被告沒有作出價格探索,直接發出高於按盤價的買盤,可見被告發出的買盤指令屬於進取,並向市場發出信息,即有一個龐大投資者想買入全通股票,其他有意的買家或賣家都會提升他們的買盤或賣盤價,對想以市價買入股票的人造成不良效果。

施官認為,針對被告犯案的證據非常充分。首先,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自己會親自操作股票買賣,而買賣股票都是她決定。被告在臨收市前進行龐大、進取的買賣,導致她沒有市場探索的機會,若她較早進入市場,便有較多的流動性探索,故施官認為她的選擇違背常理,因為投資者理應希望以最低價格累積股票,惟其買盤價高於市場數個價位,直接提升了收市價。當時被告面對鼎石追款壓力,而全通股票價格是直接導致鼎石會否採取進一步追款行動的因素,故裁定被告案發時下達有關買賣指令,她的意圖並非盡可能以最低價格達成真正交易,而是為了提升全通股票的市場價格,從而減輕被催款的保證金壓力。

事隔9年始審訊令被告面對檢控壓力

辯方求情指,案件事隔9年才進行審訊,被告在這9年面對被檢控的壓力。被告於1992年起與主席合作做生意,直到2018年退休,期間在全通任職辦公室主管,負責行政工作。由於被告可謂「同主席打天下」,故獲分全通股份。辯方續指,被告現時以積蓄維生,患糖尿病及腰間盤突出,須定時服藥、做物理治療及針灸等。被告的雙親年邁,被告大部份時間須返回故鄉西雙版納照料兩老。

辯方另提及,在案中僅涉及3日的股票交易,市場價格沒有收到「被炒高嘅影響」,亦沒有證據顯示誰在本案中造成損失,望法庭考慮被告初犯,其重犯機會較低,並非積犯,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作為判刑考慮。施官則明言「極大機會監禁處理」。

案件編號:ESS28370-28372/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