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天馬影視內幕交易一案,今於東區法院續審。辯方續盤問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指證監會當日到黃百鳴胞妹黃潔珍家中搜查時,無權要求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並引述案例指出執法人員如要檢視調查對象手機內容,須另取得搜查令。證監會高級經理供稱,她當時請黃潔珍提供密碼,「呢個係我哋慣常做法」,又認為案例不適用於證監會調查。案明續審。
證監會指要求受查人交出手機密碼是「慣常做法」
79歲被告黃百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代表。傳票控罪指,黃栢鳴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期間在香港,與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慫使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辯方今續盤問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提到證監會到將軍澳某單位執行搜查令時,曾要求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辯方指,當時證監會無權要求黃潔珍提供密碼。韓稱「呢個係我哋慣常做法」。辯方續指,手機內有大量私人資料,質疑當黃潔珍提供密碼,「就真係任你哋點睇」。韓則指只會查看調查事件發生時段內的資料,以決定要否檢取手機作證。


辯方問到,證監會當時要求黃潔珍提供密碼的基礎。韓重申,他們當時詢問黃潔珍,她同意提供密碼。辯方則指,搜查令只授權證監會檢走單位內的物品,其實證監會無權要求黃潔珍交出她的手機。韓同意如果手機在黃潔珍身上,當時便無權檢走作證,但手機在電視櫃上被發現。
為盡快完成搜令無選擇以發通告方式要求交出手機
辯方續指,搜查當日並非情況緊急,其實證監會可循上述條例第183條發出通告,要求黃潔珍交出手機。韓稱當時希望盡快完成搜查令,以免干擾到對方生活。
辯方另引述2017年岑永根一案案例,指如果執法人員要檢視涉案手機內容,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須另申請手令。韓則指,她一向會請受查人士提供手機密碼,又稱「係咪適用於證監會,我哋當時有啲睇法」,認為相關做法不適用於證監會。
辯方又指,證監會後來曾帶黃潔珍到另一個九龍灣單位進行搜查,而她在將軍澳單位其實還有另一部手機,但被帶去九龍灣單位時,她卻沒有帶同該電話,只因證監會到將軍澳單位搜查時,有韓的同事一進單位便表示「唔准掂電話」。韓表示不清楚。
無印象搜屋當天調查員不讓屋內人士接觸手機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經理胡展瑋供稱,他於2018年8月21日亦隨隊到黃潔珍的將軍澳住所搜查,在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後,他用證監會的相機拍攝手機內的Whatsapp訊息,由於時間不足,只能盡快檢視當中是否有與案相關內容,而最後亦須檢取手機作證。
辯方盤問下,胡供稱沒有看過當日行動中的搜查令,因為搜查令由韓保管,但他大概知道搜查令上會有提及檢取調查單位內的手機、電話和電腦等,只是不知道實際字眼等,如果搜查令與一般情況有所不同,韓亦會告知。
辯方指,當日入屋搜查時,有證監會人員着屋內人士不要接觸手機。胡稱無印象。辯方續指,當日有其他證監會人員到其他單位調查,胡理應不想屋內人士可以打電話「通風報信」。胡同意,但稱只要對方沒有拿取手機及想使用的動作,便不會叫對方不要接觸手機。
同意未向黃潔珍解釋有權拒絕提供密碼
胡又供稱,他們一般會要求物主提供手機密碼,如果物主不願意,便會解釋因為未能檢視當中內容、會檢取手機作證,其後亦會考慮依例發出通告去要求物主提供密碼;胡同意自己當時並未向黃潔珍解釋提供密碼的後果及她有權拒絕。
辯方又提到,有案例指如果執法人員要檢視涉案手機內容,須另申請手令。胡則稱根據他曾接受的內部培訓,其他執法機構才有這個情況,證監會的權力與其他執法機構不同,但他不清楚培訓導師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意見。
案件編號:ESS1735/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