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去年涉因心情不佳在長沙灣的住宅單位內,燒着衣物及雜物,鄰居發現濃煙密佈後報警求助。被告今早在區域法院否認有意圖而縱火罪開審,消防隊長憶述當日接報到場後,發現單位客廳地上有燒焦衣物、雜物及噴髮膠,桌上更有消毒酒精及打火機,惟當時的火源已熄滅,其後獲被告親口告知「因為心情唔好」才放火,辯方質疑消防隊長沒有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表證成立後選擇不作供,暫委法官蘇文隆裁決時指,被告為精神病人,當時或驚魂未定,認為被告沒有被警誡的招認不能呈堂,終裁定他罪脫。
未經警誡下所作招認不能呈堂
60歲被告黃建輝,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麗翠苑麗森閣某單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即該單位及該單位內的其他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蘇官裁決時指,案發時有衣物或可燃物被燃燒,冒出大量濃煙驚動鄰居,控方依賴被告案發時向消防隊長作出的招認,消防隊長供稱該些招認內容是在調查初段獲取,故並沒有向被告作出警誡。蘇官經考慮後,指被告是精神病人,案發後或驚魂未定,而作招認時未被警誡,故認為被告向消防隊長提及的「因為心情唔好」才放火不能呈堂。再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屬蓄意起火,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曾稱「因為心情唔好」才放火
庭上讀出鄰居黃雨(音譯)的口供,案發日上午5時許,在自己單位內收拾物品時,竟聞到濃烈的燒焦味,遂報警求助。警察及消防到場後,從窗戶望出時,發現樓下單位濃煙密佈,其後執法人員離開自己單位,並前往樓下單位調查。
消防隊長張國朝(音譯)憶述,當日到被告的單位調查時,發現屋內濃煙密佈,並在單位內的客廳地下,發現燒焦的衣物、雜物及噴髮膠等,桌上更有消毒酒精及打火機,惟當時的火源已熄滅。張向被告查問起火原因時,被告則回應「因為心情唔好」才放火,張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並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辯方質疑,張向被告調查時,張沒有向被告作出警誡,張同意。辯方續指,未熄滅的煙頭遭衣服覆蓋亦會引起家居火災,張同意。辯方關注,張進入單位時,僅是濃煙密佈,但沒有火源需要撲滅,張同意。
蘇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辯方陳詞指,涉案燒焦物屬家居常見物品,桌上的消毒酒精自疫情後更顯普遍,市民會用作消毒家居。辯方強調,控方就本案僅依賴環境證物,被告沒有作招認,未知起火原因,亦未知被告是否有意圖縱火,更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如何縱火,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565/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