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3歲自閉男童肛交 內地醫科生判囚13月2周 求情指受害人身高近1.8米不像未成年

內地就讀醫科的24歲男子去年結識13歲患自閉症男童後,邀其到家中作客,期間與男童口交及肛交等。男子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及肛交等2罪,暫委法官周燕珠今於區域法院判處監禁13個月2星期,指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但他在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均屬加刑因素,而且法例原意為保護兒童,事主當時年僅13歲,事件亦必然對其造成一定精神壓力和困擾。

24歲被告石權,早前承認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業成績優異及沒有案底,原在內地修讀醫科,因本案被迫放棄學位,惟被告計劃在獄中重考中學文憑試及重新在港升學。被告求情信又提到,事主X身高近1.8米,體型不像是未成年,故當時不相信X年僅13歲而犯案,事後深感懊悔和內疚,希望向X及其家人道歉;被告母親和外婆的求情信亦指放棄學位對被告造成很大打擊。

官:無用安全套屬加刑因素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年紀相差10年,雖然X外型較成熟,但X曾表明自己僅13歲,而法例原意是保障16歲以下的兒童。惟周官接納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及其重犯機會低,報告反映本案並非被告「狩獵」年輕男童,也不涉及使用武力和威逼利誘等情況,但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及令X感到痛楚,均屬加刑因素。

周官又指,雖然X拒絕進行創傷報告,其母親表示X不想再提起本案及希望重新開始,故沒有證據顯示事件對X造成任何創傷,但X當時年僅13歲,可以假定事件會對X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壓力和困擾,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囚13個月2星期。

案情指,事主X當時13歲就讀中二,患有自閉症。被告去年1月某日在九龍站圓方商場巴士總站向X問路,被告自稱16歲及與X交換聯絡方法,其後在微信和Discord上交談。兩人同年3月20日相約晚飯,X當晚跟隨被告到其住所,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被告詢問X曾否自瀆,其後兩人互相口交,被告又在X同意下與X肛交,事後被告送X離開。

X當日晚上把事件告知母親,母親隨即報警。被告翌日被捕,他警誡下表示不知道X未滿16歲。

案件編號:DCCC 1054/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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