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州州長紐森本周簽署州參院766號法案(SB766),自2026年10月1日起,凡在加州車商購買或租賃新車或二手車的顧客,將享有更強保障,包括三日退車制度及更嚴格的價格揭露規定。
《三藩市紀事報》刊載理財專欄作者潘德(Kathleen Pender)文章指出,名為《打擊汽車零售詐騙法》(CARS法案)的新州法,仿照拜登政府時期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制定的同名規則。該聯邦規則今年一月被路易斯安那州聯邦上訴法院撤銷,特朗普政府的FTC並未上訴或重新採納。法案起草人、州參議員艾倫(Ben Allen)表示,他受到該規則被廢止及個人購車經驗啟發,「汽車銷售的一些慣例讓人十分沮喪,我希望一般民眾能有更好的購車體驗。」
加州新車經銷商協會會長馬斯(Brian Maas)稱,加州原已是全美最有利消費者的市場,SB766將使保護更進一步。該協會在部分條文修改後撤回反對立場。消費者組織汽車可靠與安全協會(Consumers for Auto Reliability and Safety)主席沙罕(Rosemary Shahan)說,原版本曾設十天退車期,後因業界意見改為三天。
新法規定,購買或租賃價格不超過5萬元的二手車,買家可在三天內無條件退車,只要車輛未受損且行駛未超過400英里。車商可收取相當於車價1.5%的補貨費,但不得低於200元或高於600元;若行駛超過250英里,可另收每英里1元,最多150元。若車商曾收取運費,退車時可保留實際運費而不再收補貨費。此退車權須於現場及合約首頁明確標示,不適用於新車及私人交易。
加州現行《車買家權利法案》僅要求車商向購買4萬元以下二手車的消費者提供付費兩日取消合約選項,收費介乎75至400元不等,但極少人使用。SB766將取代舊制。部分大型經銷商如CarMax及Carvana目前自願提供七至十天退車期,但加州將是全美首個強制實施冷靜期的州。
法案並要求車商在所有廣告及展示中披露「總價」,並在顧客首次詢問特定車輛時以書面提供。總價須包括所有不可選配項、運送費及內建軟體成本,不得預先扣除僅限特定買家的優惠。可排除的項目包括稅費、登記與牌照費、選購保險與維修合約及文件費。目前加州文件費上限為70或85元,是全美最低;另一項待簽署的SB791法案若通過,將允許收取最高為車價1%、上限260元的文件費。新法並規定,若車商以月付款作為宣傳,須揭露整筆貸款總額,並提醒「月付較低可能意味總成本更高」。
此外,車商不得收取無效或無益的附加項目,例如低純度氮氣充胎、針對事故車的無效服務合約、對電動車收取換油費或使用會導致漆面保固失效的塗層產品。法案要求車商保存至少兩年與廣告、定價、銷售、退款及客訴相關的文件,並應消費者要求提供,以便日後舉證。馬斯表示,業界要求將生效期延至2026年10月,是要給車商培訓員工及調整流程的時間。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