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名婚禮公司職員前年向顧客聲稱元朗錦田草地婚禮場地可駕車直達及泊車,惟顧客參觀時發現通道設有渠務署告示指不准進入。4人因而被控共19項就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涉案公司亦被控12項傳票控罪。公司董事早前認罪,裁判官彭亮廷今於觀塘法院判刑,接納被告可能並非存心誤導新人,但作為婚姻統籌的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重申若非控方同意以被告沒盡「應盡努力」為檢控基礎,有可能判監,終判處被告18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涉案公司則罰款14.4萬。
公司認12罪 董事認3罪
被告為34歲馬來西亞籍時任公司董事鍾家杰,他早前承認3項「就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餘下9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他同時代表涉案公司OUT-FO LIMITED(商業名稱為Heywedd)承認12項傳票控罪。
被告有不可推卸責任
彭官今提到,公眾人士在某些時候可駕車使用涉案道路,使用過程不受政府人員限制,亦毋須登記,故接納被告可能並非存心誤導新人涉案場地可供車輛直達,但被告也曾收到消息指涉案道路不再讓公眾自由使用,他作為婚姻統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部分受影響新人循民事索償
案中有12對新人向海關作出舉報,當中11對已花6至13萬購買婚禮套餐的新人不接受替補安排、亦不獲退款,部分人已展開民事訴訟。彭官指當事主知道婚禮不能於戶外舉行,必然感到失望,而部分人不獲退款,無疑「增添了多一分煩惱」,涉案公司並未從消費者角度思考。
控方同意以沒盡「應盡努力」為檢控基礎
彭官強調,若非控方同意以「較低一級」罪責、即被告沒盡「應盡努力」為檢控基礎,法庭可以判處監禁,最終接納社服令報告建議,判處180小時社服令;涉案公司則罰款14.4萬。
另3名職員獲准簽保守行為處理
另外,同案35歲陸嘉殷、31歲周詠彤及35歲董嘉韻,早前則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須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18個月;案發時3人均為銷售員。
案件編號:KTS13450-13461/2024、KTCC212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