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歲女子涉於今年8月底在灣仔區域法院法庭內拍攝法官的相片,因而被控一項在法院內作出記錄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押後案件至11月20日再訊,續准被告以1000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得離港。
被告陸佩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1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28日在灣仔港灣道12號區域法院15樓49號庭未經合法授權拍攝法庭內人員的照片,即法官。
翻查資料,案發當日下午,區域法院49庭處理一宗維修工程貪污案,該案被告等人涉嫌串謀行賄,以獲取住宅及商用樓宇的大型維修工程及其他工程合約,該案當日由法官郭偉健處理;惟陸並非該案被告。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該案將於10月28日再提訊。

被告陸佩玲被指於區域法院法庭內拍攝法官的相片。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ESCC251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