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聾啞女子陳美華為爭取亡父遺下的公屋業權,而與遺產執行人、女保安蕭榮娟對簿公堂,雙方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女保安一方指陳美華作供迴避,各方行為反映她沒有和父親達成她擁有單位業權的意願,亦沒有證據指她就刪除戶籍一事作出投訴。而蕭當時「肉隨砧板上」,為盡快處理遺產承辦手續而答應「秘密協議」亦屬合理。原告方則指,蕭無法解釋為何持有刪除戶籍申請的文件副本,文件終成「回力鏢」,對她不利,而文件等證供顯示出「令人不寒而慄」的巧合,認為是蕭精心設計的安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原告為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蕭榮娟本人。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代表被告的律師吳文堅補充陳詞指,蕭的證供清晰,無前後矛盾。他認為,若陳父知悉陳美華有貢獻金錢助買樓,陳父不會與陳美華一同簽署刪除戶籍申請,亦不會立新遺囑,將物業給予蕭榮娟。因此陳父的行為反映,當時並沒有確認陳美華在物業有任何實益權益。吳指,陳美華作供時就著申請公屋和刪除戶籍的問題表現不合作,答非所問,用情緒宣洩。吳續指出,陳美華沒有投訴無即時收到刪除戶籍通知,亦無正面回應為何不即時作出投訴,陳美華應在收到刪戶通知時向陳父詢問,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作此舉。

吳質疑,陳美華曾稱兄長陳耀基知悉她貢獻10萬元助父買樓一事,卻未有找陳耀基出庭作證;以及她和舅母關係並非不和,卻沒有溝通。他指陳美華雖身為聾啞人士,但無顯示她的智力有問題,形容她是一位「聰明」的證人,縱使同情她的遭遇,但不相信她會混淆「今年」與「2002年」等時間的分別,又指被告同樣須獲得公平對待。劉官表示不清楚手語中有否混淆時間概念,吳認為庭上有即時字幕協助,陳美華即使不懂英文,也可閱讀中文。
吳指出,陳美華聲稱陳父將公屋單位留予她,以及她會由舅母照顧,故不願搬離,若真是如此,陳美華本應無須申請公屋。因此他望法庭考慮整體情況,包括陳美華曾經的說話內容和她的心境,以推敲當時情況。就著「秘密協議」,劉官關注既然蕭榮娟視協議為公平交易,遺囑亦寫明她為承辦人,她仍接受眾多長遠的責任,會否有些不合理。吳回應指,蕭只是普通人,當時「俾人食住」,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尋求法律意見。吳續指,以蕭的立場看,她作為一位新移民、月入九千的保安員,或不懂得找律師處理,而她面對一份「天跌落嚟嘅禮物」,當時只想盡快完成手續,故「肉隨砧板上」,實屬合理。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