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振聰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被判囚12年,拖欠華懋慈善基金數千萬元訟費,在囚期間雖已支付半數,惟仍無力償還逾2840萬元訟費,另欠下稅務局及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巨債,2021年遭法庭宣佈破產。受託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早前反對自動解除陳振聰破產令,案件今早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聆案官黃健棠指陳振聰多次缺席聆訊,受託人已證實陳振聰失聯,又在破產令頒布後一直沒有提供資產和債務、財務資訊,陳振聰亦沒有反對受託人申請,遂下令破產令再延長4年,陳振聰需支付5.5萬元訟費。
破產令下從未披露資產與債務情況
聆案官黃健棠提及,高等法院在2021年8月12日頒令陳振聰破產,受託人在今年7月29日投訴陳振聰一直失聯,無法聯絡又沒有回應,破產令頒布後未曾向受託人提供資產和債務、財務資訊,遂反對自動解除陳振聰破產令,申請延長陳振聰破產令4年。黃官指陳振聰繼續缺席聆訊,是次申請的相關文件已確認送達至陳振聰的4個中港物業,但陳振聰沒有回應相關申請,亦沒有反對延長破產令的申請。黃官認為受託人已證實陳振聰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又一直失去聯絡,陳振聰今亦沒有到庭應訊,故批准延長陳振聰破產令4年(由2025年8月11日起計),下令陳振聰支付5.5萬元訟費。
根據法例規定,若破產人首次破產,期間切實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託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破產人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4年。
案件編號:HCB6563/2020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