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年前,48歲南亞裔電單車車手Foodpanda 外賣員在8號風球生效時工作,遇到交通意外以致背部、右膝和右手手指受傷,須放病假785天。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樹旭頒布書面判詞指,Foodpanda辯稱外賣員有自由在繁忙時段拒絕接單的說法違背常理,亦不符僱傭合約條款,裁定Foodpanda須負上8成責任,下令它需賠償外賣員近134.8萬元。
原告為KHAN FAROOQ AHMED,被告為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

原告在2020年8月18日晚上、3號風球生效期間駕車工作,Foodpanda 在晚上9時15分通過Telegram向所有車手外賣員發送訊息:「香港天文台已通知,8號颱風信號即將發出。當8號風球懸掛時,Foodpanda將暫停營運,所有外賣員不得進行送貨。若外賣員當時正在送貨,請根據自身安全決定是否完成該訂單。您將不會被分配新訂單,車手服務團隊亦將結束您的工作時段。我們將密切監察情況並相應公布最新的運營安排。謝謝。」
原告在8號風球懸掛後約18分鐘完成最後一宗訂單,回家途中遭遇交通意外,又被一陣突如其來的強風吹倒,失去平衡摔倒在路上,從而傷及背部、右膝及右手指。法官認為上述Telegram訊息指外賣員在高峰時段有權不接受訂單,不僅違反常理,且與僱傭合約條款存在直接衝突。
法官指Foodpanda表明外賣員接受訂單需自行承擔風險,但卻無法及時關閉自動化系統而使其外賣員於8號風球下工作,面對不必要的受傷風險。法官最終裁定Foodpanda須負上八成責任,需向原告賠償近134.8萬元。
案件編號:HCPI 65/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