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去年8月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並且不小心駕駛,被票控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辯方就行車紀錄片段呈堂性有爭議,並提出願認較輕控罪。裁判官林子康將案排期10月14日審訊,控方須於28天內向法庭就上述事宜表明立場。
胡漢清將爭議行車紀錄片段呈堂性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今代表自己應訊,他以輪椅代步。控方代表大律師陳偉彥表示,將傳召3名證人,包括提供行車紀錄片段的投訴人兼目擊者和發出通知的警員等。
辯方對於相關的行車紀錄片段呈堂性有爭議,就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方面,胡漢清表示當時為索取完整片段而向警方申請延期,惟案情撮要中未有提及。而就不小心駕駛,胡漢清提出願意承認較輕的傳票控罪,即《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橫過雙白綫的控罪,讓控方考慮。
控方表示,將與律政司商討修改控罪之事,及向警方確認上述事宜。林官將案排期於10月14日作一日審訊,控方須28天內向法庭表示,對於上述事宜的立場,以及會否接受辯方提出的修改控罪事宜。
被控無應要求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罪
73歲被告胡漢清被票控兩項傳票控罪。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一輛車輛的司機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而被告身為當時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沒有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2024年8月21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2024年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人員,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他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另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於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