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7天審訊。被告吳子樂一方繼續結案陳詞,指案中存在不少疑點,控方未能證實吳便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監視警員亦曾在進入涉案單位前遮蔽閉路電視鏡頭,而調查警員也沒有在警員記事冊記錄吳一邊錄取警誡口供、一邊見證警方搜證一事,質疑調查警員當時實質對吳威逼利誘,逼使吳在警誡下作出招認。
指控方賴以證明被告吳子樂為「夠鐘改名」理由存疑
吳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陳詞指,案中存在合理疑點,控方指稱吳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唔係咁簡單,當中存在不少疑點」,若然要確認吳是「夠鐘改名」,最簡單的方法便是打開吳的手機Telegram查看,但控方則倚賴其他被告的手機內容等去證明。
梁續指,吳在2020年3月7日晚上於涉案宏創方503室被捕,當晚首批進入503室的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於11時39分進入單位,隨即控制吳及給他上手銬,但「夠鐘改名」在當晚11時42分曾致電另一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一枝弓」(控方指稱李嘉濱),通話時間長達110秒,而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吳當晚被捕後曾致電他人,當中存在合理疑點,故控方未能證明吳便是「夠鐘改名」。

梁又提到,監視警員在3月7日晚進入503室前,曾遮蔽503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雖然監視警員解釋決定是出於戰術考慮,但其警員記事冊並沒有記錄遮蔽鏡頭一事,在辯方盤問下才首度披露此事,監視警員根本不想被人知道,故刻意不作記錄。
質疑警員「夾口供」實是帶吳到殘廁作威逼利誘
梁續指,警員8235更稱在503室內為吳錄取警誡口供,為時約3小時,期間同案被告張琸淇仍在單位內,而證物警員13556亦進行搜證及拍攝,吳更須一邊錄取警誡口供,一邊見證警方搜證,警員記事冊卻從未記錄此情況。梁質疑,此情況根本從未發生,兩名警員只是「夾口供」,實情是8235把吳帶到殘廁內及對吳威逼利誘。
梁提到,控方在案中倚賴海量的閉路電視指證被告,但警方卻沒有索取宏創方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而當日凌晨其實吳和張琸淇仍在宏創方內接受調查;警方在3月7日晚上拘捕行動前4天,更不斷搬運物品到502室,涉及共14個袋及15個行李,監視警員供稱搬運的物品是爆破工具,惟這麼大量的工具搬入502室,警員卻沒有任何書面記錄。
梁續指,13556在庭上作供時提到在503室調查時,8235曾指503室內其中一個行李箱是空的及着同事搬走,而8235在庭上作供時亦有同樣說法,但兩人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記載這部份,在事隔5年後才在庭上記起此平平無奇的說法,質疑兩人的可信性;此外,13556在吳錄影警誡供詞期間,亦讓吳見證他搜證,但當時503室的牆壁和擺放的物品均有可能阻擋吳的視線,13556亦沒有向吳出示他描繪的單位草圖,卻讓吳在記事冊簽名作實。
指若陪審員對事件有多於1種推論應採納對被告有利者
宏創方閉路電視在1月25日拍攝到,吳和李帶同一個平底鍋,從1008室走到503室;警方在3月7日拘捕吳後,在503室檢獲該平底鍋,鍋內驗出爆炸品殘留物。梁今陳詞指,由吳手持該平底鍋到警方檢取作證,相隔了兩個月,控方不能證明1月時平底鍋內的物質必定如同兩個月後化驗所得,亦不能肯定在這兩個月期間沒有其他人曾使用該平底鍋。
吳在3月7日下午與李和女示威者「Rachel」進入503室,當時503室內冒出煙霧,控方指稱吳必然對單位內測試或製造爆炸品一事知情,才會在冒煙的情況下進入單位。梁則指出,吳可能有其他原因而進入單位,例如他眼見另外兩人都進入單位、便跟隨進入,亦可能吳因為認識居住在503室的人,故進入查看發生何事。梁重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如果陪審員對事件有多於一種推論,應採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另外,梁提到吳的背景,指吳沒有案底,有穩定工作,案發時正在進修碩士課程,是位正在為將來打算及持續進修的年輕人,而吳年幼時父親已離世,當吳被捕及後帶回家中搜查時,吳曾擁抱母親及哭泣,看來吳疼愛其母親,梁邀請陪審團考量在此背景下、吳會否冒險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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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