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濱一方陳詞指 涉案行車記錄儀或被干擾 TG帳號亦可能被他人登入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6天審訊。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續結案陳詞,提到控方指稱李案發前曾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但涉案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可能曾遭人動過手腳,而跟縱李的監視警員亦可能「認錯人」。此外,李手機內的Telegram帳戶在李被捕後仍有一次通話記錄,李一方提出可能有他人透過「多重登入」功能登入李的帳號,控方不能證明所有涉案訊息均由李發出。

指行記錄儀記憶卡或遭動過手腳

李嘉濱一方今陳詞提到,李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被捕,控方指稱李被捕前曾乘坐一輛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李一方指,警員當晚把涉案私家車駕駛回旺角警署,並由警員58059通宵看守,其後才檢取車輛行車記錄儀作證,但58059在看守期間曾離開及上廁所,而且控方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解釋行車記錄儀的安裝、設定及格式化等議題,不能排除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及涉案片段曾被人動手腳。

涉案行車記錄儀片段雖沒有拍攝到司機和乘客的面容,但錄到兩人之間的對話,控方指李是乘客,兩人談話亦與涉案的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計劃有關。惟李一方今指,行車記錄儀片段並不能稱穩妥地用作辨認任何被告,而控方亦沒有傳召該司機作供,重申李並非當晚在涉案私家車上的乘客,即使陪審團認為片段中的聲音與李相似,「似唔代表係」,而因李沒有出庭自辯,陪審團亦沒有機會在庭上聽到李的真實聲線。

李一方又指,控方指稱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一枝弓」是李,但Telegram有「多重登入」功能,容許多於一個裝置登入同一帳號,而李被捕後,其手機內Telegram帳號仍有一次通話記錄,可能有其他人當時登入及使用帳號「一枝弓」,而且警方檢取李的手機後沒有即時啟動手機飛航模式,意味着其他登入涉案帳號的人士可以干擾或刪除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

此外,閉路電視拍攝到李案發時曾購買牆紙及鋁塑板等物,控方指該些物品用作製作成墓碑外觀、以掩飾將軍澳爆炸案中的炸彈。惟李一方指,控方證物中並不包括牆紙及鋁塑板,指李從事裝修,購買物品可能是出於工作需要。

指負責跟蹤監視李嘉濱的警員「認錯人」

李嘉濱一方指,警長11632供稱透過髮型、眼眉和步姿,從宏創方和明愛醫院等閉路電視中辨認出李,並指李行走時雙手如同「丞相」般擺動,這個形容抽象及不合理,而且一個人的步姿可能因為其身體狀況而改變,故11632以此辨認李並不可靠,又質疑11632只是在片段中看見男子戴着眼鏡便指稱為李,其後再補充其他特徵去支持自己說法。

李一方續指,李於3月7日到宏創方503室的原因,是他、何卓為和吳子樂一起經營防毒面具和口罩的生意,故當日在宏創方503室與女示威者「Rachel」交收,而警方在503室檢取的行李箱內本來裝有防毒面具和口罩等示威物資。李一方另指,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墓碑型炸彈根本未準備好,控方爆炸品專家盧秉善的證供亦提到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裝置未能妥善密閉,不能發生爆炸。

指只要有可能是真實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結案陳詞時,提到陪審團應考慮的法律指引,指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只要陪審團有一丁點的合理懷疑,便應裁定吳罪名不成立。相反,陪審團不須肯定辯方提出的案情為真實,只要有可能是真實,並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此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如果就同一件事可以作出兩個合理推論,一者對被告有利,一者對其不利,陪審團必須採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吳一方續指,陪審團在考慮吳在錄影會面及警員記事冊內的招認內容時,須先考慮控方是否已證明招出於自願,即吳沒有受到任何武力、威嚇、利誘、壓逼或其他不公平對待,如果陪審團認為有發生,會面及記事冊的招認內容便完全不應考慮,即使陪審團認為當中內容有部份或全部內容屬真實,亦不可以納入考慮。

案件押後至8月7日續審。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濱一方陳詞指 李羈留期間不獲安排膳食 非自願下作招認
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濱一方陳詞 指李遭警員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口岸爆炸案│首被告何卓為一方陳詞指 曾上嘉頓山但非為參與爆炸案 對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不知情
口岸爆炸案│首被告何卓為結案陳詞指 曾與其他被告同處涉案單位 但無證據屋內人製造炸藥
口岸爆炸案│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何卓為無參與爆炸案串謀 考慮可信可靠性時應兼顧其背景及社會環境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