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事故,懸吊半空的巨型電視屏幕在演唱會期間突然墮下,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及張梓峯遭壓中受傷。阿Mo本月初在區域法院向僱主公司「舞館有限公司」申索僱員補償勝訴,醫療費用等賠償金額有待評估。現於海外留醫的阿Mo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與演唱會工程相關的11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但沒有在入稟狀上列明索償金額。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宗案件已排期在2026年1月9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分3案向總共12被告索償
三宗人身傷亡案件原告均為李啟言(Li Kai Yin),首案7名被告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Engineering Impact Limited)、廣域策劃有限公司(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Hip Hing Loong Stag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United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trading as C.A.N.I),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Fugro (Hong Kong) Limited)、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次案4名被告為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The Clan Too Limited)、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Hong Kong Innotech Media Production Limited)及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第三宗案件被告則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Dongguan Yaolong Stage Production Co., Ltd.)。
入稟狀指,2022年7月28日約22時35分在紅磡香港體育館舉行的「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期間,李啟言(阿Mo)作為舞蹈員工作時,一塊懸吊半空或固定在天花板上
的約4米 x 4米、重逾500公斤的LED屏幕,突然崩塌、從高處脫落或墜下,壓傷李啟言,造成其嚴重的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
指阿Mo受傷因12被告疏忽導致
李啟言指MIRROR演唱會事故是因12名被告的疏忽、共同違反法定職責及違反一般謹慎義務所致。首案7名被告在控制、監督及授權使用場地,設計、採購、協調、組裝、維護、校準、檢查及認證桁架系統、升降機制及其相關組件,包括用於安裝、支撐或操作LED屏幕的組件時疏忽及違反職責。舞館有限公司違反僱傭合約及疏忽等,以致次案4名被告需共同承擔連帶或個別的替代責任。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則在桁架系統及升降機及其組件的設計、製造及生產過程中存在疏忽及違反謹慎義務。李啟言要求12名被告對其遭受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
根據資料顯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監督整個演唱會的工程項目,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提供承載涉案LED屏幕的金屬外框架、吊掛屏幕的機械裝置、鋼索、鋼索組件和絞車系統。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負責製作吊掛設置的鐵架、吊天升降鋼索機、旋轉機件、機件設計,提供組裝說明及安全計算數據,如有損壞則由協興隆維修。In Technical Producion Limited(ITP)負責提供LED 屏幕以及將屏幕安裝上金屬架。廣域策劃有限公司負責設計燈光及繪製索具裝配圖則,顯示器材在甚麼位置懸吊。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負責搭建舞台,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專門對表演場地提供安全性顧問服務及材料和機械設備驗證。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判斷懸掛的器材會否超出紅館負重上限,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負責統籌和設計演唱會的演出流程,舞館有限公司則為舞蹈員李啟言的僱主。
案件編號:HCPI173/2025、HCPI174/2025、HCPI175/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